十年內告8個前東家 男子堅持勞動維權 自稱受「聯盟」威脅

本是一起普通的勞動爭議官司,卻因為當事一方稱對之前的勞動仲裁毫不知情而撲朔迷離。

2017年,四川成都男子李華雲將成都卓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卓為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失業損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生活費共計18萬餘元,並請求法院確認直到2016年8月他和公司依然存在勞動關係。

成都高新法院一審判決的判決書中提及,法院經審查發現原告李華雲提起了大量的勞動爭議訴訟,並稱其行為“並非正常的勞動者所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結合判決書及《成都商報》2009年的報道,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原告李華雲在十年內一共告了8個前東家。

李華雲,何許人也?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的前同事說——

“他給人感覺很神秘,平常不怎麼跟人說話,有點獨來獨往。“

李華雲之前供職的公司總經理說——

“早知道是他的話,辦離職的時候我一定會自己盯到他簽字。“

承辦過其中一起案件的勞動仲裁員說——

“案子有點久了,公司的名字我都不記得了,但是李華雲我倒是有印象。“

在《成都商報》2009年的報道中曾這樣寫道:“‘感覺他很特別,似乎有點像當年的王海(注:一位知名職業打假人)!’一名仲裁員說。”

9月25日,李華雲卻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我受到過威脅。”他稱自己的生活被一個前東家牽頭組成“聯盟”影響,“我走到哪裡,他們就追到哪裡,他們總會在半年以內就知曉我的去向,並找到新東家勸說不發工資、扣繳社保,從而引發新的維權。”

一場突如其來的勞動爭議官司

前員工索賠18萬餘元

當公司接到成都武侯法院執行局的電話,得知法院計劃對公司賬戶內的7.5萬元進行扣劃時,成都卓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的管理層才反應過來:一個叫李華雲的人在2016年申請了勞動仲裁,稱公司拖欠了工資,並得到仲裁方面支持,後來李華雲向成都武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華雲曾經是卓為公司的員工,關於他,他的多位在卓為公司的前同事向記者描述“很神秘”、“不怎麼跟人說話”、“個子有點高”。

仲裁裁決書顯示,卓為公司未到庭答辯,也沒有舉證。據相關法律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該承擔不利後果。仲裁裁決書還記載,李華雲訴稱,2016年1月25日接到同事電話說公司關門了,申請人就回到公司,發現公司已經關門。

“我們註冊登記的地址是武侯區金川路,但實際是在青羊區辦公,後來確實搬了地方,搬到華府大道,但並不存在跑路的情形。後來去查閱卷宗才發現,他向勞動仲裁委提供的公司地址和聯繫方式都不對,填的是金川路,所以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卓為公司總經理王青海稱,公司並沒有拖欠工資,當初離職手續也辦理得很順利,李華雲的主張讓他覺得有點莫名其妙。

“有點納悶,李華雲怎麼回事,幹嘛要這麼做,我們也沒有得罪他,走的時候雙方也沒有說過‘紅臉話’。”他補充道。

王青海稱,更讓他沒有料到的是,卓為公司還收到了法院的傳票。2017年,李華雲將卓為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卓為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失業損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生活費共計18萬餘元,並請求法院確認直到2016年8月他和公司依然存在勞動關係。

身份證號碼疑雲:

李華雲和“小李華雲”

成都高新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記載,庭審中,卓為公司提交的應聘登記表、簡歷、新員工應聘登記表、勞動合同中,手寫的身份證號碼裡的年份信息均為“1975”,但李華雲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卻顯示,其身份證號碼年份信息為“1968”。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顯示出生時間為“1975年”的身份證信息 受訪者供圖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和卓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他的出生時間為“1975年” 受訪者供圖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顯示出生時間為“1968年”的身份證信息 受訪者供圖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和卓為公司官司的一審判決書(部分)中,顯示李華雲的出生時間是1968年 受訪者供圖

對此,李華雲陳述,卓為公司提交的是公司員工“小李華雲”的身份證號碼。李華雲表示,卓為公司還有一個名為李華雲的年齡較小的員工,“小李華雲”於2014年8月30日入職,卓越公司提交的應聘登記表、勞動合同等證據是“小李華雲”的信息。李華雲還稱,“小李華雲”在外做市場調研,將其身份信息通過電話告知李華雲,由李華雲幫他填寫了應聘登記表。而卓為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離職交接表上的簽名不是李華雲自己籤的,並提出了鑑定申請。

判決書還記載,公司員工唐菊在證言中表示,公司並沒有其他叫李華雲的人。對於李華雲向法庭提交的加蓋公章的調研工作計劃書,公司總經理王青海提供證言稱,2015年,李華雲告訴他,自己離職前以卓為公司的名義在談一個項目,之後不便更換,希望以公司的名義繼續談項目,於是“誘騙”其加蓋了計劃書的公章。

據判決書記載,一審法院認為,李華雲並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關於“小李華雲”存在的有效事實依據,經法院審查,證據中填寫的手機號碼均為李華雲本人使用,填寫的入職時間也是雙方認可的李華雲的入職時間,且經過公安部門核實,李華雲陳述的“小李華雲”使用的身份證號碼根本不存在。而李華雲和“小李華雲”使用的身份證號碼,除了出生年份有差別之外,其他的數字完全一致。

2017年9月,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李華雲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李華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向法庭作出了虛假陳述,因此對於鑑定申請不予准許。“調查問卷可以自行製作,並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而視頻資料僅能證明在公司辦公場所出現過,並不能證明其為作為公司持續提供勞動。”判決書這樣寫道。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和卓為公司官司的一審判決書(部分) 受訪者供圖

李華雲頻繁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十年內告了8家“前東家”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書提及,法院經審查發現李華雲近年提起了大量的勞動爭議訴訟,企業涉訴公司多為營銷策劃公司。“從李華雲提交的視頻證據來看,他一入職卓為公司就自行錄製了大量的視頻,其行為並非正常的勞動者所為”。

一審判決書記載稱,法院經裁判文書網查詢,李華雲從2007年至今多次向不同的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其中,李華雲和案外人四川輔俊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中,輔俊公司陳述李華雲利用公司地址變動事宜,向法院隱瞞公司地址,以公告送達的方式缺席判決,導致原審判決錯誤,李華雲在該案仲裁委原審、一審、二審、再審庭審中,對主要證據《欠條》的陳述均不一致,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原告李華雲還對案外人四川合富輝煌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起勞動爭議,多次在二審終審後提出再審申請。”判決書這樣記載道。

記者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了李華雲與卓為公司、輔俊公司和合富輝煌公司案件的相關裁判文書。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李華雲其他勞動爭議官司的相關裁判文書 截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除了上述3家公司,據《成都商報》2009年報道,李華雲曾在兩年多間至少“告”了自己工作過的另外5家單位。報道稱,一名仲裁員翻閱部分案件資料發現,李華雲所“告”的大部分單位,他只幹了短短數月,最短的只“試用”了3天。差不多十年內,他告了8家前東家。

2009年,《成都商報》報道中曾提及當時李華雲的“勞動官司”清單(部分):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回憶起李華雲的官司,輔俊公司的代理律師胡靖告訴記者,李華雲利用了公司實際辦公地址和註冊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漏洞,導致缺席判決。“李華雲說公司搬了,自己不知道公司的實際辦公地點,向仲裁委和法院提供的地址是註冊登記的地址。但為什麼案件到了執行階段,他就什麼都想起來了?他告知執行法官公司辦公地點,在公司辦公的地方把車扣了,我們才知道有這回事。”

胡靖還告訴記者,每次李華雲都是自己一個人出庭,沒有請律師,李華雲向法庭提交的材料非常多,還曾經寫了一份“萬言書”。但在他看來,李華雲對法律並不專業,在材料中引用了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文。

李華雲前同事:

給他辦的入職離職,當時並無不愉快

劉娜是卓為公司時任人事部門員工,2015年從卓為公司離職。她告訴記者,李華雲的入職和離職手續都是她經辦的。“包括工作交接、工資清算等手續都是我給他辦理的,他簽了字。“據劉娜回憶,當時由於李華雲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提出崗位調整,後來他主動提出離職,最終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劉娜稱,卓為公司是銷售團隊,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員工之間平時接觸不多,但她對李華雲印象深刻:“因為他沒談下項目,公司計劃調整崗位的時候,他跟我說,如果你們要開除我,就要賠我工資。其他人從來沒有說過這類話。”

不過,劉娜稱,李華雲走的時候,雙方並沒有鬧過不愉快,2014年12月以後李華雲還在公司出現過。“他說覺得我們人特好,回來打招呼,打了一圈。大家還覺得挺好的,覺得他在公司的時候沒怎麼相處,走了還這麼有人情味兒。”

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卓為公司提供的李華雲應聘登記表 受訪者供圖

當事人李華雲回應:

尊重最終判決,自稱受“聯盟”威脅

對於和卓為公司勞動官司的一審判決,李華雲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目前此案二審尚在審理中。

9月18日,記者撥通了李華雲的電話,對於和卓為公司之間的官司,他避而不談,只是表示尊重法院最終的判決。當記者繼續追問案情時,他回覆稱:“你說的情況可能需要找律師瞭解一下,你說的涉及到一些常識性的問題。”隨後,他以“正在開會”為由掛斷了電話。

據卓為公司提供的李華雲二審上訴狀,李華雲自稱“打工仔”。上訴狀中,李華雲稱員工離職表上的簽名系偽造,且交接表上沒有填寫接收單位的名稱,也沒有接收單位蓋章。上訴狀還顯示,李華雲認為卓為公司搬家賴賬逃跑,而對於“1975年出生”的身份證,李華雲稱這是卓為公司ps的。

9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再次聯繫上李華雲,他則稱:“我受到過威脅。”

李華雲告訴記者,自己的生活被一個前東家牽頭組成的“聯盟”影響。“我走到哪裡,他們就追到哪裡,找到新東家勸說不發工資、扣繳社保,從而引發新的維權。”但當記者問他口中“聯盟”更詳細的信息時,李華雲則避而不談,表示自己沒有書面證據。

當問及他是否有了新的收入來源、生活是否有了新的著落時,李華雲只是表示“這些不重要”。

李華雲還告訴記者,多年的官司,最讓他感到欣慰的地方是:還是有公司在他離職後表示會完善用工制度,之後不會出現不繳社保等情況,在他看來這就是勞動官司給他的“最大回報”,“其實很多人都在勸我不要做什麼‘維權’,屋簷下不得不低頭,但是我還是堅持維權。”

如此勞動維權孰是孰非?

勞動爭議仲裁員提醒企業完善用工制度

“公司的名字我都已經不記得了,但是李華雲我倒是有印象。“李華雲勞動爭議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何清翠告訴記者,這個案子有點久了,但她依然記得李華雲提交的仲裁申請書裡列舉的請求和理由很多。

何清翠介紹,李華雲提起仲裁以後,由於他提供的公司地址沒辦法送達,最後採取的是公告送達的方式。”李華雲是否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我們不清楚,但是對於我們審的這個案子,程序上已經處理完了。我們是根據他提交的證據,依法做出的裁決。“何清翠說。

何清翠表示,自己並沒有遇到過當事人最後被證實是“職業勞動維權者”的情況,但據她瞭解,目前確實存在這種現象。她告訴記者,確實有人幾年內打了很多次勞動爭議的官司,故意去上幾天班,不籤合同,不買社保,後來要求雙倍工資。在她看來,和職業打假人不同,這種做法是將《勞動合同法》相關的勞動者權利作為牟利的手段。“隨著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增強,現在勞動爭議的案子數量較多,這種‘職業維權’的做法消耗了司法資源,而且過於惡意,不應該提倡。”

何清翠認為,用人單位自身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完善用工制度。“該籤合同的籤合同,該買社保的買社保,員工離職的時候不能一走了之,相關的交接手續也需要到位。”她認為,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才能真正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沒什麼漏洞,“職業維權者”也不容易鑽空子。

此外,何清翠還表示,用人單位尤其要注意,登記的註冊地址是否和實際經營的地址一致。“日常生活中,公司註冊登記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情況較為常見,作為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如果從工商部門查到的地址找不到人,那麼萬一對方真的是惡意提供信息,公司肯定就要承擔缺席審理帶來的不利後果。”

”現在許多企業招人的時候出於謹慎,會使用身份證識別儀校對身份證。“卓為公司原人事部門員工劉娜說道。

不過,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左祥琦分析稱,不排除有極少數人利用勞動爭議獲利,但這種做法不足以成為一種現象,也不太可能變成一種職業。“不是每個企業都有違法行為,如果企業各方面都合法,對方就只好離職找下一家企業,這個成本太高,具有不確定因素。”

“如果要吃這口飯,還真是不容易吃。”左祥琦認為,和職業打假人不同,職業打假買到假貨的時間週期很短,成本不高,但“勞動維權”一般需要工作一段時間,而且離職以後找新的工作也需要時間,前一個官司帶來的收入不一定足夠在失業時維持生活。

紅星新聞記者丨祝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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