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協議、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等有效嗎?法院是否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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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題目當中的這幾種不同名稱的協議書,其實都是大同小異,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控制一方的忠誠度,防止另一方在外面沾花惹草,如果發生了此種情況,要求給予對方一定經濟賠償。

而由於這幾種保證書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合法形式,所以在認定的時候,會存在一定的爭議。大部分情況下都會被認定為無效。但是隨著現在離婚案件此種情況的增多,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需要具體看一下協議當中的內容,如果協議當中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或者婚姻自由的條款,只是單純性的財產補償條款,並且財產補償的金額也是一方經濟能力所能夠承擔的,有時法院也會認可協議的效力,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所以對於這些協議的效力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以及協議書的內容來綜合進行判定。

所以夫妻之間如果簽訂這樣的協議,最好是雙方私下協商解決,讓對方能夠先把錢補償給你。因為這屬於對方自願補償,法院是不干預的。但是如果對方只是給你簽訂了協議,實際並沒有履行,一方指望拿協議去法院起訴,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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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同居保證書是絕對沒有效力的。忠誠協議存在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下,也是認可的。

淨身出戶協議,同居保證書等協議,不僅違反基本的倫理道德,而且有時會限制當事人的基本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婚姻自由權等,絕對無效。

忠誠協議,存在有效情形。在某法院一起案件中,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間簽署忠誠協議,內容是任何一方背叛對方感情,出軌,給予對方損失10萬。之後男方出軌,女方訴至法院,依據該協議請求對方賠償自己10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女方。

因此,忠誠協議在雙方自願情形下籤訂,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經濟承受範圍內,法院也是認可的。在婚姻法中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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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協議,保證書,僅是雙方簽訂的所謂條文,根本不受法律保護,什麼未婚同居保證書,同居本屬非法行為,再說作為夫妻互相該忠誠啊?全是空文一紙,真正能做到,但看實際行動和真實表現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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