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執分離」不是政府違法強拆的擋箭牌

“裁執分離”不是政府違法強拆的擋箭牌

近日,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剛完成浙江省金華市一強拆案的開庭工作。當事企業是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對象,九十年代與政府簽訂開發合同,承辦度假區的全部開發、經營工作。後經多部門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審批,最終確定旅遊度假區總開發面積、項目立項、規劃條件等,政府也為當事企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部分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政府同時承諾,對手續未辦理齊全的部分將在後期補辦到位。正是基於合同約定及對政府部門的信任,當事企業才積極投資建設,形成旅遊開發度假區並進行經營。

期間,國土局對當事企業作出三次行政處罰,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後,委託國土局執行並終結執行。2017年年底,政府在未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的情況下,野蠻拆除旅遊度假區內近萬平方米建築。鑑於浙江省“裁執分離”的新形勢,本所充分披露訴訟風險,即政府極可能以強拆為司法強制為由抗辯,法院也可能予以採納並駁回起訴。後本所代理該企業將兩級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依法立案,被告答辯稱強拆系根據省、市裁執分離規定實施強拆,屬於司法強制。那麼,新形勢下的裁執分離制度能否成為政府違法強拆的藉口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一、行政強制與司法強制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當事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可實施行政強制。而申請司法強制是以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強制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對司法強制不服的,不能訴訟,但可提執行異議或申請再審。

二、裁執分離制度分析

《行政強制法》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法律設定。而“裁執分離”機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認及地方各級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推動的,司法解釋並非法律,無權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此種情況下的政府強拆就不屬於行政強制。此外,如果將其認定為行政強制,則政府將面臨本身不具備法定強制執行權的先天缺陷,無論其如何實施都必然發生強拆違法的後果,故只能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而造成邏輯死循環。

“裁執分離”確立後,全國範圍內出現大量對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提起的訴訟,但原告訴請基本未獲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經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屬於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繼續,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除政府強拆超出准予執行的執行範圍或者強制執行的措施強度超過法律規定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情況外,一般都不可訴。

三、裁執分離制度下的執行程序

裁執分離,須以在先作出的執行裁定為依據,由法院發委託書或執行協助通知書給行政機關,委託其代為實施強制。這種委託是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擾,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委託或轉委託其他機關實施。

執行過程中,執行範圍不得超過裁定範圍,包括標的物範圍、執行手段、幅度等。對於超越裁定範圍的執行行為,可單獨提起訴訟。

本案中,政府強拆前並未取得法院的委託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單方依據在先的非本機關作出的行政除決定及執行裁定實施的強制行為不應認定為司法強制而應為行政強制,這就把強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範圍,也讓強拆行為喪失執行依據。

因此,在法院未明確委託的情況下,政府組織的強拆行為仍為行政強制,而非依據裁執分離模式實施法院裁定的行為,不能成為其規避責任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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