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一斗就是十几年,老字号品牌们为什么不能好好做月饼?

中秋节始于唐朝初年,盛行于宋朝,古代的众多文豪都曾寄情于月、挥洒思绪,苏轼的一首《水调歌头》更是唱尽了人世间的悲欢离合。到了后来中秋已经成为仅次于春节的重要节日,中秋节自古就有祭拜、赏月、饮酒、赏桂花、吃月饼等习俗,其中“吃月饼”的活动更是历经千年,流传至今依旧经久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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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临近中秋,人们都会采购月饼以添加节日氛围,而对于月饼乃至传统糕点而言,“稻香村”都是极富盛名的品牌。很多人都知道,“稻香村”品牌也是有着“南北之分”的,而且由“南北稻香村”产生的商标纠纷,还在去年与“王老吉”、“红牛”等品牌一起成为当年的“十大商标事件”。

“苏州稻香村”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1773年),其名来源于曹雪芹的名著《红楼梦》中的大观园稻香村。相传当年乾隆下江南,在苏州品尝稻香村的糕点后盛赞美味,并御题匾额,从此“苏稻”便名扬天下。而北京稻香村则始建于清朝光绪年间(1895年),相传当年金陵人郭玉生带着稻香村的伙计来到北京,在前门大珊栏观音寺外大街开设了首家“稻香村南货店”,“北稻”凭借其糕点的美味而深受当时北京的各界人士的喜爱,鲁迅先生在北京居住时就曾多次购买,并将其记录在《鲁迅日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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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这枚商标最早是属于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的,该厂分别于1982年、1988年在第30类饼干和果子面包、蛋糕上注册了“稻香村”商标。2004年,该厂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这两件商标就这样转到了“苏稻”手中,除此之外,“苏稻”还在1986年从兰州稻香村食品厂手中拿到一件第29类(瓜子)的“稻香村”商标。

因此,从商标的在先性角度讲,“稻香村”商标权应该是属于“苏稻”的,那么“北稻”又为何会和“苏稻”产生纠纷呢?那是因为在2004年之前,双方所处的市场区域不同,“苏稻”一直在苏州等地发展,而“北稻”则长期将经营重心放在北京等地,而且当时淘宝刚刚成立,中国互联网电商并不发达,因此双方几乎没有什么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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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稻”的“稻香村”商标最早是在1993年和1996年申请的,其中就包含和“苏稻”产生纠纷的核心——第30类“稻香村”商标。1996年,“北稻”在饺子元宵类(3007)申请了“稻香村”的文字商标。按理说,“北稻”所申请的3007与“苏稻”所拥有的3006商标同属于第30大类,属于近似类别,本来是“不可能”会注册成功的。但“北稻”认为当时群众生活条件较差,“苏稻”所拥有的糕点属于偶尔消费的“奢侈品”,而饺子元宵却是主食,属于日耗品,因此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

最后各方裁定后的结果均认为“苏稻”的“稻香村”更偏向于图形,而“北稻”的“稻香村”则属于文字,并不构成近似,因此“北稻”的商标被得以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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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开始,双方还就“稻香村”商标签订过许可协议,“北稻”获得“稻香村”文字及图形商标在糕点上的使用权,但是到2008年底,双方的协议就此中断,也就是这个时候矛盾爆发了,此后的几年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电商的普及,双方在业务上的交集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愈加不可调和。

其实在2014年,法院就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北稻”和“苏稻”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没有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稻”主张的“自觉区分,共享品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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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2017年,双方又在因电商产生新一轮矛盾,两家老字号都希望借助电商平台实现品牌的再延续,双方的竞争也到了触及核心利益的地步。虽然法院最后判决“苏稻”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产品也一度从电商平台上被下架,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解决。

“南北稻香村”的纠纷还是有别于“加多宝与王老吉”案件的,不论是“北稻”还是“苏稻”都是我国目前发展较好的老字号品牌,如果双方因为纠纷最终造成“两败俱伤”就太得不偿失了,共同将“稻香村”品牌做大做强,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实现共赢的局面才是二者应该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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