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裴國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西安重研所)同時對裴國良、中冶連鑄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西安重研所以板坯連鑄設備的設計製造為該所的拳頭產品,為該所帶來了豐厚經濟利益。西安重研所通過與凌鋼公司簽訂合同,承接了凌鋼連鑄機主設備的設計工作。凌鋼連鑄機投產後,西安重研所向凌鋼公司提供了載有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光盤。裴國良在其使用的電腦中發現有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光盤,即擅自將該圖紙拷貝到自己電腦中。來年,裴國良向西安重研所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聘到中冶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之後才正式與西安重研所解除勞動合同。中冶公司與合作方簽訂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裴國良擔任這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裴國良利用國慶休假返回西安,將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拷貝到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帶回武漢,輸入到中冶公司局域網內。中冶公司設計人員利用局域網提供的該圖紙,在短時間就完成了川威公司項目的設計。中冶公司又與另一合作方簽訂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裴國良仍是這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中冶公司設計人員將第一個合作方的設計圖紙複印,用於後一個合作方項目。中冶公司完成這兩個項目的設計工作後,將圖紙交付給西冶公司,委託西冶公司按圖製造。西安重研所的工作人員在西冶公司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有西安重研所標題和標號的圖紙製造板坯連鑄機,西安重研所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該案件時,歸納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中冶公司取得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否合法?”
中冶公司使用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來源,是裴國良在西安重研所處工作時,在使用的電腦中偶然發現有一張刻錄著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光盤,便將該圖紙拷貝下來;後其到中冶公司工作並擔任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時,發現中冶公司只有馬鋼設計院移交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總圖,僅憑總圖無法制造出設備,故將其拷貝的西安重研所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上傳到中冶公司局域網上。
此外,法院還排除了中冶公司合法取得設備圖紙的可能性,首先,除了西安重研所外,作為設計工作的委託方凌鋼公司也可能有設備圖紙,但是凌鋼公司洩密的可能性被排除;其次,馬鋼設計院雖然參加過凌鋼連鑄機設計,但其僅負責設計工廠和除主設備外的其他設備。為了便於馬鋼設計院安裝機器,西安重研所必須將主設備總圖提供給馬鋼設計院,但未向其提供凌鋼連鑄機主設備詳圖。最後,中冶公司委託西冶公司按圖製造板坯連鑄機的圖紙上,有西安重研所標題和標號。最終法院認定,裴國良利用工作之便盜竊該商業秘密,並提供給他人使用,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隨著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民營企業進入更多的領域,商業秘密的種類也越來越豐富,商業秘密可以為企業帶來豐厚的經濟收益,競爭對手或離職員工受利益驅使,可能做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萬變不離其宗,主要形式有: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上述不法獲取商業秘密、不法使用、不法傳播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
小結:隨著科技的發展,在利益的驅使下,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越來越多,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但是我們抓住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本質,就不難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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