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無形資產、不動產入股是否應當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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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接受無形資產、不動產入股是否應當取得發票?國家規定有變化,下面小K為大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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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隨著稅制改革的進行,我國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按照營改增的稅制安排,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對外投資入股,應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23日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對“有償”作出界定: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據此,股東將自己所有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其實質是一種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行為,與一般的銷售有所不同的是,取得的對價不是現金而是股權,也就是常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

由於營改增後的稅收政策變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對外投資入股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同時,因增值稅的稅制具有環環抵扣的特性,接受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的被投資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也就是相當於投資方將無形資產、不動產銷售給被投資企業,被投資企業購進後憑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稅額(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其銷項稅額。

因此,營改增後,納稅人(股東)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對外投資入股,應當繳納增值稅,同時,應當按照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被投資企業抵扣銷項稅額。

關於接受以無形資產、不動產、貨物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被投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問題。接受無形資產、不動產、貨物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被投資企業,可以按規定對接受的投資資產進行攤銷、折舊或計入銷售成本。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營改增全面推開後,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原則上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發生增值稅非應稅項目的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因此,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應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發票。

綜上所述,接受以無形資產、不動產、貨物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被投資企業,應當取得投資方開具(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佳)入賬,既可以抵扣增值稅,又能據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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