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即將落地,留給電商商家的時間不多了!

《電商法》即將落地,留給電商商家的時間不多了!

文 | 母嬰電商評論的劉能

8月最後一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該法案是由人大財經委牽頭(要知道,一般法規是以部委牽頭),經歷了三次公開徵求意見和四次審議,最重要的是,中間還摻雜著各利益方的博弈。這是中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可謂是對得起“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評價。

今天在這,能哥想要挑出幾點信息,跟大家分享一下。

商家惡意搭售?罰!

能哥因工作原因經常出(tou)差(lan),每次買機票都讓我很是苦惱,因為每次買票時,app都會給我默認勾選“保險”選項,作為消費者,我除了默默取消,還能做什麼呢?

對此,《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頑固商家”,在沒收違法所得之餘,還可能被處以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但多年以來,這個問題已經被有關部門警告過很多遍,希望這次《電商法》落地後,問題能夠得到最終解決。

商家售賣假貨?罰!

對於像能哥這種一週剁一次手的人來說,沒有什麼比買到假貨更崩潰的。即便每次購買前貨比三家,看價格,看評論,看詳情……最終也不能保證寄來的商品是正品。

怪就怪水太深。

記得上次找到一個在韓國留學的小姐姐代購鞋子,貨到時各種票據都挺齊全,後來找朋友幫忙驗證,發現是假的,氣沖沖的我找到小姐姐理論,沒說兩句,就把我拉黑了。後來朋友告訴我其中的黑幕時,我才意識到,這已經是一條成熟的造假產業鏈了。

此外,由於很多網購店鋪沒有成立自己的公司,即使成立,賣家也不會把企業信息公示在自己的店鋪,這時消費者就缺乏對賣家的瞭解。所以在面對眾多代購店,大家很容易被低價吸引,最終買到假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電商法》明文規定,除從事個人農副產品銷售、零星小額交易等活動之外,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如果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對自行終止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還應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

差評後惡意騷擾?罰!

今年夏天,朋友買了一件T恤,因為圖案印刷問題,給了商家一個“中評”,沒想到,手機就被一堆陌生電話“轟炸”了,他去找賣家理論,賣家壓根不理他,最後搞得他非常鬱悶。

《電商法》即將落地,留給電商商家的時間不多了!

我相信有的朋友會遇到這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因為“犯罪”成本太低了。如果店鋪被封,完全可以重開一個,才不怕消費者來“鬧”。

新公佈的《電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轉錯賬?平臺賠!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受大家關注的“支付寶轉錯賬”的責任承擔問題,也被寫入了《電商法》裡。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若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支付平臺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若支付平臺能證明用戶為過錯方的,不承擔責任。

寫在最後

今年,中國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發佈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17》,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29萬億元,這種高增長的背後,問題非常多,而《電商法》的審議到落地,意味著電商野蠻成長期將要結束。

當然,即便電商法具有比較強的實踐性,如果最終沒有執行到底,所謂“強化電商平臺責任和消費者保護力度”都是空談。

正如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說道,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僅僅是一個開始,未來數字經濟領域的立法進程仍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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