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快遞櫃收費不能剝奪用戶選擇權

□楚天

近日,家住北京天通苑社區的張先生向當地媒體反應,自家樓下一直免費的快遞櫃突然開始收取費用,最低需要支付0.5元,張先生今年7月起開始收到收件提示短信。短信顯示“超過24小時收取服務費5角/天”。起初,張先生把這個現象當作快遞櫃企業的常規收費行為,“反正我也不會超過24小時不取件,所以對我來說快遞櫃還是免費的”。直到今年9月,張先生髮現,短信中的取件提示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超過24小時收取服務費5角/天”變成了“服務費5角/天”。

快遞自提櫃的出現,本來是為用戶和快遞員提供更多元的選擇。用戶如果不在家,快遞員可以先將物品暫存在快遞櫃,用戶回家後在小區等設置的快遞櫃領取。之前豐巢採取的是免費模式,但是由於大規模投入快遞櫃,為了減少相應的成本投入,開始推行收費模式,而收費由快遞員承擔或者取件人自付,由於快遞員一天投放數十個甚至更多的快遞,無法承受相應費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用戶發現,自己需要為快遞櫃取件付費。

從張先生的遭遇來看,快遞櫃設置企業的收費意願更加急切,已經從“超過24小時收取服務費5角/天”變成了“服務費5角/天”,這意味著用戶從“選擇”變成了被“強制”為快遞櫃的有償服務買單。相比於費用,更為重要的是,這剝奪了用戶的選擇權。一旦小區設置了快遞櫃,則用戶面臨必須用付費快遞櫃的困境。不僅如此,隨著《快遞暫行條例》、《電商法》施行,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帶來保障,未經用戶許可放入快遞櫃被嚴格禁止。但是,單一的自提櫃模式,很難保障用戶的多元化服務。

早在今年4月,因不滿快遞員未經許可、不送貨上門而直接將貨物放到小區快遞櫃要自己提貨,湖南長沙一位消費者曾經發起訴訟。該用戶認為,快遞公司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並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未經自己同意,將包裹留置在快遞櫃中,拒不送貨上門,侵犯了收件人的合法權利。他同時質疑,豐巢在小區設立快遞櫃,未經授權代收包裹,構成共同侵權。

由此看來,快遞櫃正從當初相關企業所宣傳的便民利民舉措,異化為企業逐利的工具,而用戶則被迫承擔了相應成本。正如國家郵政局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物流學博士方璽所指出的,未來消費者應該可以在寄件過程中明確配送方式,在訂單中標註是否可接受代收服務。而作為快遞櫃設置企業,也不應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用戶進行不合理收費。如果越來越多的用戶憤而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那麼最終失去市場和人心的還是快遞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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