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08)湖北漢川:成功監督辦理一起盜竊電廠蒸汽案

近日,經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市法院對合夥盜竊電廠蒸汽的周某等3人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彭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刑。這是該院服務和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專項法律監督工作中,辦理的一起維護創新驅動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初,在漢川市經濟開發區租用廠房開廠的周某將蒸汽管道鋪設到自已廠區內,用相鄰電廠蒸汽供自己生產。同時,周某將廠房閒置區域轉租給他人辦廠生產,並轉賣蒸汽牟利。為了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周某與戴某密謀,將電廠安裝在周某廠內的蒸汽計量表上做手腳,使洗滌廠內蒸汽計量總錶停止計數而不中斷蒸汽的供應。而後,戴某還邀請黃某傳授破解蒸汽計量表計量方法。至2018年1月7日案發時,周某等3人合夥盜竊蒸汽總數為645噸,鑑定被盜蒸汽價值13萬元。

案發後,該院從保障和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堅持從嚴從快,依照法律法規,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依法對周某等人作出批捕決定,對利用周某轉租廠房使用電廠蒸汽的彭某、胡某以涉嫌掩飾犯罪行為依法開展立案監督。2018年2月13日,公安機關對彭某、胡某(另案處理)以涉嫌掩飾隱瞞所得罪進行立案偵查。2018年4月3日,該案移送該院審查起訴。2018年8月18日,漢川市法院以周某、戴某、黃某犯盜竊罪,分別處以三年十個月、三年五個月、二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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