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師在線:高息借款對方不還,誰是誰非?

網友通過“莆田東南網”留言諮詢:高息借款,對方死賴不還,而且還是農村熟人,誰是誰非?

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麗才解答:

首先,對於出借人來說,高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借款約定的月利率不能超過2%,超過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外,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礙於雙方系熟人,在借款時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給自己日後討債增加了巨大的風險。

在此律師建議,在借款時,一定要讓借款人出具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對於借款人來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於借款本金以及不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是需要按約定歸還的,死賴不還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明顯是不對的。

(以上觀點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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