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50万元!德清骑电瓶车的、养狗的、搭遮阳棚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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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德清县综合执法局

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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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是什么

整治时间

2018年8月28日至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结束

整治范围

德清县城区:东至杭宁高速出口处、西至志远路、南至塔山街、北至304省道。

整治内容

1.无照设摊行为;

2.越门经营行为;

3.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

4.未经审批占道堆放物料行为;

5.乱拉、乱吊、乱挂、乱设招牌、乱晾晒等行为;

6.街道两侧乱搭建行为;

7.乱张贴、乱喷写“牛皮癣”等行为;

8.占道加工、修理行为;

9.乱设户外广告、未及时修复破损广告等行为;

10.不按规定设置空调外机、遮阳棚和破损遮阳棚行为;

11.油烟、污水乱排放行为;

12.无证、违规放养小型犬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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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要求

存在上述行为的经营户朋友,于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清理。8月31日起,德清县城市管理局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上述行为者第一次教育劝导, 第二次约谈警告,第三次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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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又是怎么样的

一起来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人讲文明、创建齐参与、你的一举一动

都在为德清创建文明城市添砖加瓦

我是德清人

我为文明德清代言!

- END -

编 辑:张知烨

责 编:陈明月

执行主编:归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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