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

重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

重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家事案件審理規程

為推動全省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構建新型家事審判程序,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家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家事案件審判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優秀齊魯傳統文化,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條 家事案件審判要積極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各界參與、專業介入”的工作機制,堅持“和為貴、調為先、重修復、扶弱勢”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可以採用家事審判輔助人制度。

家事審判輔助人包括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諮詢師、未成年人訴訟輔助人等。

家事審判輔助人由司法、教育、婦聯、團委、社工團體或基層群眾組織推薦,人民法院選聘,並建立名冊。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原則上進行訴前調解。 下列案件可以不進行訴前調解:

(一)僅要求確認身份關係的案件;

(二)利用調解拖延時間或者轉移隱匿財產的案件;

(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

第五條 訴前調解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訴前調解委派書》。

第六條 訴前調解期限為30日,經當事人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訴前調解期限屆滿,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將調解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法院。

第七條 訴前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審查,依法確認其效力。

經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登記立案,轉入審判程序。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審理,裁判文書原則上不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原則上未經調解不得徑行裁判,但本規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家事案件進行訴中調解,可以不侷限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申請一併調解與有關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親屬參與調解,一併解決矛盾糾紛。

對訴中調解,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家事調解員進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有下列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取證:

(一)涉及身份關係確認的;

(二)訴訟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婚姻不成立、無效或者可撤銷等情形的;

(三)申請撫養權的;

(四)申請探視權的;

(五)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約財產糾紛等具有區域性特點的案件,應注重結合當地特點,根據當事人所舉證據,調查瞭解當地風俗,尊重地方習慣,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對於缺乏生活保障的農村婦女,應注重查明其在住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保護其基本的生活權益。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可以委託家事調查員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態、家庭關係、經濟狀況、個人經歷等特定事實進行調查。

家事調查員應在受託之日起 10 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材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同居等關係糾紛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指令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財產,同時告知其不如實申報應承擔的訴訟風險。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申報下列財產:

(一)收入、銀行存款;

(二)房地產等不動產;

(三)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

(四)債權、股權、基金、保險、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益;

(五)其他應當申報的財產。

第十七條 對於申報不實、隱匿財產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裁判少分或不分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給予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夫妻的婚姻背景、感情基礎、危機原因、能否修復等情況,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評估,區分“死亡婚姻”與“危機婚姻”,分情況採用不同的審判方式。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危機婚姻”離婚案件,應當設置感情冷靜期,給當事人一個疏導情緒、修復感情、消除對立、冷靜思考、理性表達的期間。

感情冷靜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計入審限。

第二十條 感情冷靜期內,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制定挽救婚姻的具體措施,或委託心理諮詢師、家事調解員進行心理疏導、調解。

感情冷靜期內當事人挽救婚姻的情況,應當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死亡婚姻”離婚案件,不得適用感情冷靜期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得調解離婚。

第二十三條 離婚糾紛案件中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未成年人訴訟輔助人:

(一)父母遺棄、虐待未成年子女的;

(二)父母堅持放棄子女撫養權的;

(三)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權益可能受到侵害的;

(四)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訴訟輔助人應當全面瞭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生活狀況,幫助未成年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學習、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積極協調民政、教育、醫療等部門進行救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心理輔導:

(一)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且情緒異常激烈,或者意見反覆的;

(二)離婚糾紛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緒波動較大或者有反常行為的;

(三)未成年人探視權糾紛和親子關係糾紛中的當事人或近親屬情緒波動較大的;

(四)存在家庭暴力,對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心理輔導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心理輔導由人民法院委託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諮詢師應對當事人的心理問題及產生原因進行分析,並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應當增加情感修復因素,在庭審中引入下列方式:

(一)組織當事人收看關於家庭美德、良好家風、夫妻感情或親子感情的宣傳片,緩和雙方對立情緒;

(二)引導雙方當事人共同回憶曾經的美好生活,逐步修復遭受創傷的夫妻感情或親情;

(三)適時提出情感修復的合理化建議,指導當事人制定修復感情、挽救婚姻的計劃;

(四)設置專門家事審判法庭,當事人的席籤應按照其在家庭中的身份製作擺放。

第二十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有一至兩名親友陪同出庭。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就是否需要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

駁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原則上應當先進行聽證。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自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 山東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建立了“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各界參與、專業介入”的工作機制,樹立了“和為貴、調為先、重修復、扶弱勢”的工作理念,緊密聯繫齊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先後確定兩批共59個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紮實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的改革,創新專門家事審判程序,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人身安全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

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家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有了人身保護令,被加害人就有了依法維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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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財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瞞不了”

在婚姻案件中,夫妻、家庭財產的形態越發多元化、複雜化,一些當事人對家庭財產瞞報、虛報、隱匿、轉移或者虛構共同債務,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家事案件財產申報制度,要求雙方當事人全面、準確申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如若申報不實,將少分或不分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給予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用司法的威懾力有效遏制離婚訴訟中不誠信的訴訟行為,維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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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輔助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未成年人參與的案件中,設立未成年人程序輔助人, 在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利益衝突或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代替未成年人發聲,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通過家事調查制度,瞭解未成年人的真實撫養狀況,瞭解孩子和父母的親近程度,判斷由誰撫養對孩子更為有利。對於當事人矛盾對抗激烈、情緒波動較大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法院聘請專業心理諮詢輔導人員進行心理評估和心理疏導,最大限度地減少家庭因素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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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冷靜期,並非一“冷”了之

婚姻冷靜期制度是一種溫暖的、理性的解決當事人情感糾葛的方式,它既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又反映出人民法院對解決婚姻糾紛的審慎態度。對離婚案件,法院首先判斷是“死亡婚姻”,還是“危機婚姻”,對於“危機婚姻”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並非一冷了之,而是指導雙方當事人制定“挽救婚姻計劃書”,幫助雙方修復感情、挽救婚姻,幫助處於婚姻危機中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幡然悔悟、重歸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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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事審判特色庭審,修復破碎的家庭親情

根據家事審判特點和需求,建立家事審判特色庭審模式,彰顯家事審判柔性司法、溫情司法的特點,形成和諧化解家事糾紛的氛圍。改變以往單一的對抗式、訴辯式審理方式,將“坐堂問案”變為“圓桌審判”,凸顯家庭調和氛圍,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矛盾,激發情感共鳴,引導雙方角色迴歸,修復破碎的家庭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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