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大会对“钉子户”实施强拆决议的合法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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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大会对“钉子户”实施强拆决议的合法性探析

2013年1月9日,金钩子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是否对没有签署拆迁协议的“钉子户”进行强拆。据大众网报道称,金沟子村经村委会组织村民大会征求大家意见,百分之九十的村民赞成强拆钉子户。

一、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决议无法律依据

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做出“对剩余拆迁户实施强拆”的决议,实质上是要收回陈宝成等12家拆迁户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只能制定法律,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以村民大会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征地拆迁的,是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的,是严重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作为村民大会做出实施强拆的法律依据

中国经济网山东频道记者对从事旧城改造工作十余年的平度市东阁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窦在龙进行了专访。窦在龙认为集体土地的搬迁改造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项的法律法规,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执行。窦在龙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是因为他错误地理解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文的内涵。

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可以决议和处分部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绝无可能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村民决议对村民自有财产予以强制处分。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决议主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为规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如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具备的条件、如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如何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出的对全村包括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能反复适用的规定或方案。从中可以看出,村民会议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的“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内容必须是有关申请宅基地相关条件及标准、执行规划等,性质上必须能够反复使用。陈宝成事件中,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决议的事项为“是否对剩余拆迁户实施强拆”,这个决议事项是对如何执行村庄搬迁规划做出的具体方案。但是这项决议的前提是金钩子村必须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内容合法的村庄改造规划,这个规划应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履行报批建设项目、拟定征地方案、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布征地补偿方案并听取意见、报批征地补偿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及公告的村庄改造规划这个前提,那么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就无权对剩余拆迁户做出任何强制拆迁的决议。即使村民大会对剩余拆迁户做出了强制拆迁的决议,决议也无任何法律效力,是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拆迁户,决定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的搬迁改造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项的法律法规,决定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也不明确。但是决定强制拆迁的主体绝不应该是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专横和偏执是一切类型的群体的共性,由村中多数人意见决定涉及村庄搬迁改造中的拆迁问题很可能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集体土地搬迁改造暂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决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以防止多数人暴政村还集体中个体的利益。

综上,金钩子村村民大会做出“对剩余拆迁户实施强拆”的决议无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金钩子村村委会应当停止实施村民大会决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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