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大會對「釘子戶」實施強拆決議的合法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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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大會對“釘子戶”實施強拆決議的合法性探析

2013年1月9日,金鉤子村召開村民大會,決定是否對沒有簽署拆遷協議的“釘子戶”進行強拆。據大眾網報道稱,金溝子村經村委會組織村民大會徵求大家意見,百分之九十的村民贊成強拆釘子戶。

一、金鉤子村村民大會決議無法律依據

金鉤子村村民大會做出“對剩餘拆遷戶實施強拆”的決議,實質上是要收回陳寶成等12家拆遷戶宅基地的使用權,並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徵收的,只能制定法律,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因此,以村民大會決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實施徵地拆遷的,是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據的,是嚴重侵害村民權益的行為。

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能作為村民大會做出實施強拆的法律依據

中國經濟網山東頻道記者對從事舊城改造工作十餘年的平度市東閣街道人大工作辦公室主任竇在龍進行了專訪。竇在龍認為集體土地的搬遷改造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項的法律法規,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來執行。竇在龍之所以有這樣的說法,是因為他錯誤地理解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的內涵。

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雖然可以決議和處分部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但從立法本意上來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絕無可能授權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據村民決議對村民自有財產予以強制處分。金鉤子村村民大會決議主要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為規範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如村民申請用地建房應具備的條件、如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如何嚴格執行村莊集鎮規劃等方面的行為,而制定出的對全村包括各村民小組的村民具有普遍約束力,並且能反覆適用的規定或方案。從中可以看出,村民會議決定宅基地使用方案的“使用”範圍有嚴格限制,內容必須是有關申請宅基地相關條件及標準、執行規劃等,性質上必須能夠反覆使用。陳寶成事件中,金鉤子村村民大會決議的事項為“是否對剩餘拆遷戶實施強拆”,這個決議事項是對如何執行村莊搬遷規劃做出的具體方案。但是這項決議的前提是金鉤子村必須有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內容合法的村莊改造規劃,這個規劃應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履行報批建設項目、擬定徵地方案、報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徵地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擬定徵地補償方案、公佈徵地補償方案並聽取意見、報批徵地補償方案、發佈徵地公告、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方案等法定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及公告的村莊改造規劃這個前提,那麼金鉤子村村民大會就無權對剩餘拆遷戶做出任何強制拆遷的決議。即使村民大會對剩餘拆遷戶做出了強制拆遷的決議,決議也無任何法律效力,是嚴重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對符合拆遷條件的拆遷戶,決定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是誰?

集體土地的搬遷改造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項的法律法規,決定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也不明確。但是決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絕不應該是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專橫和偏執是一切類型的群體的共性,由村中多數人意見決定涉及村莊搬遷改造中的拆遷問題很可能會形成多數人的暴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集體土地搬遷改造暫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先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決定強制拆遷的主體,以防止多數人暴政村還集體中個體的利益。

綜上,金鉤子村村民大會做出“對剩餘拆遷戶實施強拆”的決議無法律依據,是不合法的,金鉤子村村委會應當停止實施村民大會決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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