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总攻」土地纠纷不冷静,牢狱十载还赔钱


因与隔壁村在土地交界上存在纠纷,2005年,刘某集结本村部分村民与隔壁村赵某等人在土地交界处一山坡处争议解决方案,出发前,刘某指示同行村民,如若隔壁村不按照本村的分界方案,就当场教训教训隔壁村的。

商议过程中,刘某与赵某同行的另一名村民发生推搡,后双方发生群体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使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木棍失手将白某殴打致死。

见势不妙,刘某等人仓皇逃窜,事发后,刘某甲、刘某乙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虽非致死行为的直接实施人,但系本案邀约组织者,应认定为主犯,刘某甲、刘某乙等虽持械互殴致人死亡,但系刘某教唆,应认定为本案从犯,且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不等,并赔偿被害人白某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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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刘某等人及家属一直未向受害人家属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刘某刑满释放,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某等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刘某等人家了解情况,时隔多年,刘某等人现今家庭状况已不比当年种地时的窘境,已完全具备履行条件,后召集刘某等人告知其必须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责任。

经过讲解,其他人积极到法院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可刘某认为人不是自己打死的,且自己已经做了十二年的劳,已经受到了相关的法律惩处,遂以家庭条件差等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在承办法官的反复劝说下,刘某仍固执己见,且以自己有农事要忙为由离开现场,企图躲避执行,执行干警遂当机立断当场将刘某拘留起来。刘某家属得知情况后,急忙赶往法院,及时向法院交结了执行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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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交结后,承办法官来到拘留所,再次向刘某讲解必须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告知他服刑不等于就可以减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划等号抵消。

经过一下午于情于法的讲解教育后,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并认清楚了自己的过错,同时也很感谢承办法官耐心给自己讲解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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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刘某态度诚恳,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反思较为深刻,于是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刘某的拘留,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至受害人家属,至此,该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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