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讓人振奮的消息!「老賴」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予以執行!

一条让人振奋的消息!“老赖”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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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一處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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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程序中“一處住房”的含義?

本解答所謂“一處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執行。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居住房屋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一處住房”的執行僅限於城鎮房屋,農村房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小產權房涉及國家政策,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屬本解答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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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程序中不能被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一審訴訟、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後,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的;

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的;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一處住房系執行案件債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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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認定“一處住房”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

下列情形雖屬於“一處住房”,但應認為超出“生活所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住房面積超過80平方米,或住房面積雖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須(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住房面積50%以上的。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且房屋單價高於當地住房均價的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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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解決臨時住房?

為使房屋拍賣後順利交付給買受人,拍賣前宜先解決好臨時住房,面積不低於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標準。地段選擇上可儘量滿足被執行人根據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決臨時住房可選擇採用下列方式:

申請執行人自願提供臨時住房,使用期不低於六個月;

由被執行人自行租房,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一年的租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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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種方式產生的租金或費用應從房產拍賣後保留給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中據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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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

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對於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情形,原則上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再提供保障;對於第三條所列的情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條件所需費用(簡稱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可在拍賣款中先行提留。

對於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人民法院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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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費用的標準如何確定?

因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保障費用的標準由各地法院自行確定,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保障對象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但該家屬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人數為3人(含)以下的,保障費用面積計算標準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保障面積確定;超出三人的,對超出部分人員減半計算面積。

保障費用單價參照當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價,無二手房均價的,按“一處住房”拍賣、變賣的價格計算。

被執行人自行按時騰空的,可適當上浮保障費用,一般掌握在總保障費用10%的幅度內。

因侵權責任、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案,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不執行將影響到其生存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不予發放保障費用,但應給被執行人保留不少於一年的租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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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費用的發放時間該如何把握?

採取申請執行人自願提供臨時住房方式的,保障費用應在被執行人搬離臨時住房之後發放,並扣除期間產生的租金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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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具體操作上應注意什麼問題?

執行“一處住房”,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執行“一處住房”,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准。

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

拍賣一般以住房騰空為前提,被執行人拒絕騰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強制遷出應當作出風險評估和執行預案,可協調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製作財產清單,全程攝像,刻錄存檔。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

強制遷出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或引起矛盾激化、難以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並暫停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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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已經設定抵押的“一處住房”該如何執行?

對於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一處住房”,可以執行,且不需為被執行人保留保障費用。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如果該抵押由債務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半年的租房費用;如該抵押為第三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於一年的租房費用。[素材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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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棗陽市人民法院

(2018年第158期/總4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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