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對於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有以下途徑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啟動
各級法院院長認為本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有權啟動再審。
當事人申訴
在判決書、裁定生效之日起算的6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若有以下情形,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6個月:
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上一級法院,也可以選擇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檢察院啟動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發現有法定情形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抗訴。
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1.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
2.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上述所稱法定情形有:
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7.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或者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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