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以下驾驶人因二次酒驾已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

2018年7月4日12时57分许,龙凤先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超标电动车由人民医院途径沿江路往仰山方向行驶,行至济民医院至沿江路交汇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龙凤先曾于2018年3月6日13时56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

2

2018年7月6日13时16分许,李建平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超标电动车由建设东路途径沿江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济民医院至沿江路交汇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李建平曾于2016年10月11日12时4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

永新交警提醒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