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簽危房改造協議,險入坑失房

盲人籤危房改造協議,險入坑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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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張某的父母早年雙亡,其亦無配偶及子女。1996年夏天,張某因一場車禍導致雙目失明,構成視力一級殘疾(盲人)。2012年3月15日,張某所在村村委會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危房改造協議書,內容為“我村村民張某,孤身一人,現為村內的低保戶,家庭困難且年歲已高,身體殘疾,現有家中房屋4間,因年久失修,成為危房,張某無資金修繕,經村委會積極協調,撥付資金將其房屋4間予以修整完畢,現雙方均同意將修整後的房屋產權移交村委會,張某在世時有居住權,若張某病亡,該房屋所有權即歸村委會所有”。張某在該協議書落款處捺印,村委會加蓋了公章。

之後,雙方對涉案合同的效力發生爭議。張某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到了山東省日照市五蓮縣人民法院。張某訴稱,其系盲人,而被告村委會未就協議書的內容對其進行告知,當時的村委會負責人以欺瞞手段,致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和村委會簽訂了該合同,涉案合同顯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誤解,應予依法撤銷。

對此,被告方答辯認為,涉案合同簽訂時向原告張某本人宣讀過,並有支部大會會議紀要予以證實,且原告在該協議書上已經捺印,該協議是原告的真實意思,故涉案協議書合法有效,村委會不同意撤銷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張某作為視力殘疾人,其與村委會簽訂的協議書是否系可撤銷合同。綜合案情,張某系全盲人,存在視力缺陷,而村委會無法證明對張某就合同內容進行了充分說明和詳盡解釋,可以認定涉案合同簽訂時顯失公平。無論從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時存在的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還是從涉案合同的贈與合同性質,涉案協議書均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原告的主張於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涉案合同被依法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審宣判後,村委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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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出資屬隱瞞真相合同可撤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系雙目失明的視力殘疾人,同一般人相比,張某對書證的認知能力具有明顯的侷限性。因此,村委會在與張某簽訂合同時,應當讓張某充分知曉合同的全部內容,詳細解釋協議書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若張某並不知曉合同具體內容,僅出於對村委幹部的信任而在合同上簽字或捺印,對視力殘疾人來說顯然不公平。案件審理期間,村委會主張,涉案合同簽訂時村委會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宣讀,但未就該主張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且村委會提交的會議紀要均系複印件,法院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故對會議紀要不予採信。鑑於村委會提交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其對張某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進行了充分說明,故涉案合同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且張某是在2016年10月才發現涉案合同侵害其權利,至起訴之日並未超過一年,根據法律規定,涉案合同可予撤銷。 此外,涉案合同系村委會起草,從約定條款內容看,系村委會撥付資金對張某的房屋進行了危房改造。但事實上,根據該縣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證明,可證實涉案房屋的危房改造資金系由該殘疾人聯合會於2011年撥付,並非村委會實際出資。庭審中,村委會亦對該事實予以認可。因此,即使張某知曉涉案合同的內容,但該合同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時,村委會向張某隱瞞了事實真相,其行為具有過錯,因此合同內容對張某來說存在重大誤解,使張某可能誤認為修理房屋的資金是由村委會撥付,進而同意在其病亡後房屋歸村委會所有。當事人因對合同關係中某種事實因素髮生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訂立的合同,屬於簽訂合同時發生重大誤解的情形,現張某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之訴,應予准許。

據此,該案經法院兩審後,判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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