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當「荒地」?未經許可非法開墾成稻田,毀壞草原被判刑!

日前,黑龍江高院發佈環境資源審判十起典型案例,涉及汙染環境案、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非法狩獵案以及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等。今天,小編為您帶來其中的三起。

被告單位富拉爾基區長青鄉庫勒村

村民委員會、被告人張忠文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簡要案情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張忠文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代表村民委員會將“國土二調”顯示為草原的土地,以荒地名義發包給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將其中部分鹼坑與窪地開墾成稻田種植水稻,毀壞草原面積400餘畝。

裁判結果

2017年12月21日,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17)黑0206刑初18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富拉爾基區長青鄉庫勒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與李某某簽訂荒地承包合同,非法佔用草原,造成草原大量損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張忠文時任庫勒村村民委員會主任,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長青鄉庫勒村村民委員會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忠文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依法追繳被告單位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長青鄉庫勒村村民委員會違法所得人民幣16.5萬元。宣判後,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周沛義濫伐林木案

簡要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周沛義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普陽農場七隊其個人承包的林地內,擅自採伐楊樹904株。經測量,周沛義濫伐林木蓄積量為89.9185立方米。

裁判結果

2016年11月7日,黑龍江省寶泉嶺農墾法院一審作出(2016)黑8101刑初20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沛義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擅自採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周沛義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周沛義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趙德方等18人盜伐林木,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林木案

簡要案情

2014年5月下旬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趙德方、邱繼忠、龍金偉、賈鵬成、肖德剛、賈繼元、肖德峰、王玉琢、孫海龍、李樹龍、趙海峰、張良重、邢貴賓、劉金庫、張廣友明知張洪濤(在逃)和侯延濱(在逃)沒有合法採伐手續,仍受其僱傭先後在黑龍江省北安市林業局四○四林場施業區12林班21小班內,砍伐直徑10釐米以上的樺木533.1152立方米。

被告人劉伯東、李明久明知所運輸的木材沒有合法手續,仍將木材運輸到被告人張立民經營的木材加工廠,獲得運費人民幣44 400元;被告人張立民在明知張洪濤的木材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收購300餘立方米。

裁判結果

2015年7月15日,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德方、邱繼忠、龍金偉、賈鵬成、肖德剛、賈繼元、肖德峰、王玉琢、孫海龍、李樹龍、趙海峰、張良重、邢貴賓、劉金庫、張廣友明知僱主沒有合法採伐手續,為獲利而為僱主進行盜伐林木,其行為均構成盜伐林木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從犯。

被告人劉伯東、李明久明知所運輸的木材沒有合法手續,仍進行運輸,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運輸盜伐林木罪。被告人張立民明知是盜伐的林木而收購,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盜伐林木罪。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德方、邱繼忠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龍金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賈鵬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肖德剛、賈繼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肖德峰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千元,被告人王玉琢、孫海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被告人李樹龍、趙海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千元,被告人張良重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千元,被告人邢貴賓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被告人劉金庫、張廣友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以非法收購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張立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非法運輸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劉伯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李明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後,各被告人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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