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大神江南被金庸告了,賠償168萬,「同人文」還能不能寫了?

網文大神江南被金庸告了,賠償168萬,“同人文”還能不能寫了?

2015年,金庸起訴作家江南,稱其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使用自己作品中人物名稱,侵犯了自己著作權並嚴重妨害了自己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這被稱為“中國同人第一案”。3年後,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判賠共188萬元。

借用知名小說、漫畫、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設定進行二次創作,被稱為“同人文”,在網上頗受粉絲讀者追捧。但這種“傍名人”式寫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權一直飽受爭議。如今此案落槌,對“同人文”創作又有何啟示?

黃蓉、令狐沖變身大學生江南沒有侵犯金庸著作權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2000年創作的“同人小說”,書中,主人公們的名字借用自金庸武俠作品中的人物名,以宋代嘉祐年間為時代背景,講述了以北大為原型的“汴京大學”裡的校園故事。正是因為書中人物與金庸作品中的經典人物“撞名”,金庸將江南告上了法庭。

金庸起訴稱,《此間的少年》未經許可照搬自己作品中的經典人物,改編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被告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牟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法院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4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喬峰等。但《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圍繞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全新的校園青春小說,部分人物的性格、關係及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所以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但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此間的少年》藉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並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佔了查良鏞使用其作品元素髮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查良鏞所享有的商業利益。最終,法院判決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燬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網文大神江南被金庸告了,賠償168萬,“同人文”還能不能寫了?

“同人文”遍地開花 但出版的較少

16日下午,江南在個人微博發佈聲明,表示“最開始寫的時候,只為娛人娛己,態度隨意,沒想到藉著互聯網傳播開去,竟收穫不少讚譽。還受到了出版機構的垂青。在出版之前,我們對人物名字也有過猶豫,諮詢過相關的法律人士,當時被告知這種形式並無版權問題,出於敝帚自珍的心情,還是決定將其付梓,拿到了平生第一本印著自己名字的紙書。”“一審判決歷時彌久,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此間的少年》沒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對於一段時間裡妾身未明的《此間的少年》,這當然是個好消息。然而不正當競爭也是一記響亮的警鐘,是否算搭車宣傳、什麼樣的‘借勢’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許多功課給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機構。”他還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當然不是什麼令人開心的事,不過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大多數同人文創作者最初的想法都與江南相似。同人文的寫作方式自古以來就有,比如說《三國演義》是《三國志》的同人文,《金瓶梅》是《水滸傳》的同人文,《悟空傳》是《西遊記》的同人文……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進入網絡文學時代之後,同人文的創作更是遍地開花,同人文作品,有的是當紅文藝作品衍生出的,有的是當紅明星的同人文,大多作者是因讀作品不過癮,索性自己來寫,甚至還有作者聲稱是“以正原作者三觀”。比如曾經“反瓊瑤”同人風靡整個晉江,其中《新月格格》《一簾幽夢》《梅花烙》《還珠格格》是同人改編最多的,原因很簡單:被瓊瑤的劇情雷翻,三觀不正,看得生氣,於是用重生或穿越改變劇情,使之“迴歸正途”。此外,《泰坦尼克號》《紅樓夢》等,都是“同人文”大戶,作者或者融入新時代思想,或者在當代意境中重新詮釋。文本質量參差不齊,好的也引來不少關注,甚至一些網文在出版時,還特別加入同人文部分,但因始終處於灰色地帶,單獨出版的同人作品較少。

創作同人文 最好先跟作者“打招呼”

那麼問題來了,經此一案後,同人文還能否有生存空間?又該如何合法創作?

一位不具姓名的律師透露,儘管該案件對“同人作品”敲響了警鐘,但如何避免侵權不能一概而論,“還得聯繫具體作品的情況,看是否構成著作權情況上的侵權。”

網絡作家阿菩認為,該案對“同人作品”具有標誌性意義,既為保護原著作者權利劃出一條紅線,也給予“同人文”創作一定的空間。廣東省網絡作家協會副主席周西籬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並不意味著同人作品可以對被模仿或戲仿的原創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無限制地過度使用,並在市場中獲利;判決再次提醒網絡文學的商業屬性,所有通過文學獲利的手段,都要經得起法律的考驗。她建議,進行同人文創作最好與原創方溝通,得到對方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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