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代駕主張名譽侵權未獲支持

“e”代駕的運營者起訴朱某,認為其多次在公眾場合發表對“e”代駕的詆譭言論,故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名譽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e”代駕的全部訴求。“e”代駕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該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朱某是北京某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投資滴滴事宜。朱某在2015年11月3日公開發表的《O2O行業合併是必然結果》一文中稱,“e”代駕就是一個例子,他們之前是賺錢的,但滴滴做代駕之後非常輕鬆地就能把它擠到邊上去”。“e”代駕的運營者認為朱某言論對其商業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使其在投資界受到很大質疑,故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另外,“e”代駕的運營者將某易、某狐互聯網公司訴至法院,認為二公司對朱某的不實言論加以傳播,屬於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對此,朱某認為文章非自己撰寫,都是評論分析,沒有侮辱、誹謗的惡意,沒有侮辱性等內容。某易、某狐互聯網認為,其作為網絡平臺,文章是用戶發佈,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e”代駕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朱某存在侵權行為且該行為達到了侵犯其名譽權的程度、亦未證明自己因上述言論遭受損失,故“e”代駕對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代駕不服判決,訴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認為,涉案文章中“擠到一邊去了”“打趴下了”等言論是一種基於發言人主觀認識做出的主觀表述,除“e”代駕外另採用了很多互聯網投資的案例作為論據論述投資領域應具有“可防禦性”。上述用語主要目的是為了論證其論點而非誹謗、侮辱“e”代駕公司。因此本案中,無法認定朱某對“e”代駕具有侮辱誹謗的侵犯其名譽權的事實。“e”代駕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因涉案文章造成了其社會評價的降低或受到了經濟損失。因此一審法院未支持“e”代駕對朱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在涉案文章不構成對“e”代駕名譽權侵犯的前提下,某狐互聯網作為平臺提供者、某易作為涉案文章的轉載門戶網站亦不構成對“e”代駕名譽權的侵犯。“e”代駕主張兩家互聯網承擔侵權責任亦無法律依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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