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音樂學院一教授狀告同事剽竊,稱其騙取藝術基金

核心提示:國內著名琵琶演奏家劉剛,懷疑自己作品遭同事剽竊後申請“國家藝術基金”,遂將其起訴到法院,不久前,劉剛卻在一審中敗訴。

瀋陽音樂學院一教授狀告同事剽竊,稱其騙取藝術基金

國內知名琵琶演奏家、瀋陽音樂學院教授劉剛。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曉磊 遼寧瀋陽 報道

作為我國著名的琵琶藝術演奏家,劉剛最近非常煩惱。他向媒體透露,自己和別人創作的音樂作品被同事冒名頂替,併成功申請了15萬元國家藝術基金。

今年4月,他們將此事起訴至人民法院,但由於種種原因,導致該案訴訟主體發生變化。不久前,案件被法院駁回。

劉剛是瀋陽音樂學院二級教授,曾連續多年擔任民樂系主任,他起訴的對象是現在的系主任趙某良,學院也同時被列為被告。

“我們都是同個單位,不想把事情鬧到這個地步。”劉剛覺得,趙某良和學校侵犯他著作權的行為已忍無可忍,“這是赤裸裸地剽竊學術成果。”趙某良則告訴記者,他不存在侵權行為。

誰的著作權?

1957年出生的劉剛,早年間在丹東市歌舞團任演奏員,1978年3月考入瀋陽音樂學院民樂系琵琶專業,1982年畢業後留校從事琵琶教學工作。

多年來,憑藉過硬的專業能力,劉剛在我國琵琶界贏得重要地位,不僅獲過多項國家級獎項,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11年底,已成業界權威的劉剛,抱著“玩一玩”態度,帶著瀋陽音樂學院部分師生,成立了一支用八種民族樂器演奏的組合。

為參加比賽和演出方便,這個組合起名為“八音組合”,劉剛為發起人與負責人,青年教師王雲飛承擔作曲任務。也正是這個組合,讓二人走上了訴訟之路。

據劉剛介紹,他和王雲飛共同為組合創作了系列作品,“全部以北方音樂為基礎,重新加以整合、貫穿、改編、創作,以民族器樂組合的形式展現。”

代表作品有《搖籃隨想》《八陣圖》《打令調》《赫赫尼娜》《熬魯古雅》《月牙五更》(改編)等。記者看到,這些樂譜上作曲署名均是王雲飛。按照法律規定,作品著作權歸作者。

從2011年到2015年間,“八音組合”用這些作品多次參加國家、省、市,以及國際性演出和比賽,獲得過文化部頒發的“文華藝術院校獎”,在中國音樂協會主辦的“第九屆金鐘獎”民族器樂比賽中,也拿過銅獎。

瀋陽音樂學院官網上特別提到,在“金鐘獎”民樂組合比賽中獲獎的作品“是民樂系青年教師王雲飛的原創”。依靠這些成績,劉剛和王雲飛兩次拿到文化部“園丁獎”。

瀋陽音樂學院一教授狀告同事剽竊,稱其騙取藝術基金

劉剛與王雲飛的部分榮譽。

而且,瀋陽音樂學院還讓劉剛作為“八音組合”負責人,用《打令調》成功申請了2015年度國家藝術基金的小型劇目,2017年4月結題。

更早之前的2014年,由文化部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第32屆中國·哈爾濱之夏音樂會上,時任瀋陽音樂學院民樂系主任劉剛,還應邀帶領26名師生赴哈演出。彼時,副主任趙某良是隨行。

讓劉剛沒想到的是,他卸任主任後,新上任的趙某良會成為“八音組合”部分作品的負責人,瀋陽音樂學院並以此申報了國家藝術基金。

負責主管該項目的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是文化部直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藝術基金。

獲批的15萬元基金

2016年11月7日,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發佈了2017年度的申報指南。緊接著,瀋陽音樂學院作為申報主體,填寫了一份“小型舞臺藝術作品資助項目”申請表。

申請項目名稱為“民樂小合奏《東北音樂素描》”,乍一看,與“八音組合”無關。

劉剛說,瀋陽音樂學院在填寫項目獲獎情況時,使用了“八音組合”6個作品的6個獎項,依次是《八陣圖》《打令調》《熬魯古雅》《隨想曲》《月牙五更》和《遠思》。其中,《打令調》屬重複申請。

奇怪的是,這些作品負責人此前為劉剛,但瀋陽音樂學院在申請表上,將項目負責人寫成趙某良。該院雖在申請前半部分未提“八音組合”,但後面多次提及。

在申請中,瀋陽音樂學院描述“八音組合”,由民樂系優秀青年教師為主體,趙某良主任擔任負責人,“並與瀋陽音樂學院作曲系專任教師及其全國各地優秀作曲家共同完成本課題。”

瀋陽音樂學院在項目主創人員名單中,也沒提及劉剛與王雲飛。據“八音組合”某成員介紹,劉剛不擔任系主任後,組合也由其負責。

“這份申請,是趙主任讓組合裡一張姓老師填寫的。”劉剛透露說,這位老師曾去他家道過歉。在他保留的證據中,張老師自稱,只是想應付工作,沒想到能評上,“我當時腦子抽了”。

最終,《東北音樂素描》項目申請了總計15萬元費用,其中10萬為修改提高費,5萬元是傳播交流費。這些錢,進入瀋陽音樂學院賬戶。

依據劉剛說法,學院申報項目時,沒找過自己和王雲飛,所以開始毫不知情。直到2017年6月30日,國家藝術基金對2017年度資助項目進行公示時,他們才發現入圍的《東北音樂素描》中有自己的作品。

劉剛感到詫異,“我和王雲飛是主創,怎麼就成別人了。”他說自己並不想爭取那15萬元,只想討個名聲。

趙某良告訴記者,此次申請的項目並非“八音組合”,所使用作品也與之無關,但他承認,作品由王雲飛作曲。至於申請中為何會出現“八音組合”內容,對方沒正面回應。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個人申報。而瀋陽音樂學院在申報項目時,應自行確定負責人與聯繫人,並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劉剛將涉嫌的造假問題,反映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後,經中心複查,瀋陽音樂學院在項目申報材料中提交的獲獎證書,與劉剛提供的獲獎證書完全一致,但“未發現弄虛作假情形”。

對於趙某良並非“八音組合”現在負責人之說,該中心表示,他們不干涉申報單位的內部管理和人事安排。

另外,趙某良覺得此事發展到現在有些無奈,因為他和劉剛是多年同事和朋友。

一審法院駁回訴訟

協商無果後,2018年4月,劉剛和王雲飛作為原告,將趙某良起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瀋陽中院),案由是著作權糾紛。瀋陽音樂學院為案件第三人。

他們的訴求是,要求法院判決趙某良停止利用涉案作品,申請國家藝術基金的侵權行為,並道歉賠償。6月28日,該案公開審理。

6月29日,劉剛和王雲飛向法院遞交了追加瀋陽音樂學院和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為被告的申請書。8月上旬,一審判決駁回訴訟。

瀋陽音樂學院一教授狀告同事剽竊,稱其騙取藝術基金

瀋陽音樂學院。

判決書顯示,趙某良稱自己非訴訟主體,因為涉案的國家藝術基金申請主體是瀋陽音樂學院,“即使涉及責任承擔問題,也應有瀋陽音樂學院作為責任的承擔者。”

趙某良還稱,劉剛既未參加涉案樂曲創作,也沒參加演出,不享有著作權。

在法庭上,趙某良表示,至於節目單上署名劉剛為藝術總監,是因這是藝術學院約定俗成的稱呼方式。

對於王雲飛的作曲問題,趙某良覺得,這是他的職務行為,“王雲飛在學院工作期間,曾是民族器樂系創編課教師和‘八音組合’藝術指導老師,工作職責是為民族器樂系創寫作品,和開設民族器樂創編課。”

依據趙某良在法庭上介紹,“八音組合”在創作和演奏中,均得到學院大力支持,甚至承擔了服裝費和比賽交通費等。而且,在趙某良看來,“八音組合”的榮譽,僅僅是作為瀋陽音樂學院曾獲榮譽的體現等,因此,自己未構成侵權。

一審判決中,瀋陽音樂學院也表示,劉剛和王雲飛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理由是,這些都是為學院履職的體現,屬於完成工作任務。

最終,法院認定趙某良沒有侵權,理由是,申報行為是瀋陽音樂學院所為,“將趙某良填寫為項目負責人亦為瀋陽音樂學院申報內容的一項”。所以,法院駁回了劉剛和王雲飛的訴訟請求。另外,對於提出追加兩家被告,瀋陽中院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支持。

劉剛的代理律師說,被駁回訴訟的原因就是訴訟主體發生變化。記者注意到,有多名瀋陽市政協委員也在深度關注此案件,不少人還簽字,並由市政協法制委蓋章,正式致函瀋陽中院。他們普遍認為,一審判決並不公平。

不久前,劉剛將案件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他還就瀋陽音樂學院涉嫌國家藝術基金造假的問題,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瀋陽音樂學院院長季惠斌對此回應說,劉剛反映的問題不存在,“這已經完事了,趙勝訴,法院不支持他們訴求,藝術基金更不存在造假。” 原標題:懷疑作品被剽竊,著名琵琶演奏家狀告同事,瀋陽音樂學院“國家藝術基金”深陷訴訟門

注:本文由樹木計劃支持,民主與法制時報出品,在今日頭條平臺優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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