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李葆瑜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8年9月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李葆瑜受賄案,對被告人李葆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葆瑜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務合作、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9.41萬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葆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李葆瑜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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