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集體土地徵收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一、什麼樣的土地屬於集體土地?

《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必須搞清楚的一個問題是,集體土地只存在於農村和城市郊區但並這不意味著農村和城市郊區的所有土地都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部分劃歸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徵收集體土地由哪個行政部門負責,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首先,《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施行徵收或者徵用並予以補償。集體所有的土地並不能隨意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次,《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集體土地的徵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徵地管理費暫行辦法》集體土地徵收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徵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告知徵地情況即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公告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及對擬徵土地的權屬、種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異議,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確定徵地方案後,即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三、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支付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的各項補償如何計算?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發佈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支付的各項費用按照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四、因集體土地徵收與相關部門發生矛盾如何處理?

《徵地公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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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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