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盡頭,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嗎?

從法律角度來說: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在家庭財產的處理上,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法院只好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將財產一併判處。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誰提誰就有過錯。判決離婚與判決處理財產,一般情況之下,沒有直接聯繫。換言之,判決離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原告提出離婚判離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原告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

按照《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離婚當事人的共同財產,是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為原則,同時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雙方各自的經濟收入、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方面,最後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婚姻走到盡頭,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嗎?

從實踐角度來說:

“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還是有一定道理的,為什麼呢?比如一方先提出離婚,通常表示這一方希望早日離婚的心願要強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會抓住其急於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其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如果不讓步,就堅決不同意離婚,這樣,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離,最終離婚的時間就會拖後,給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壓力。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係,早些擺脫,可能就會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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