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

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乾隆菜场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宿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實施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

(一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

宿區房徵字【2018】1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東至運河路,南至乾隆商貿城,西至乾隆商貿城、仁恆家園,北至棉麻公司北巷)已列入宿遷市2018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宿城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該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被徵收人對本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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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乾隆菜场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公 告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規定,宿城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並於2018年9月3日作出了《關於實施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宿區房徵字〔2018〕1號),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

二、徵 收 範 圍:東至運河路,南至乾隆商貿城,西至乾隆商貿城、仁恆家園,北至棉麻公司北巷(詳見徵收範圍圖)。

三、徵 收 部 門: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徵收實施單位:宿城區房屋徵收辦公室。

五、被 徵 收 人:徵收範圍紅線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計 戶 規 則:以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為依據,一證一戶。

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見附件。

八、簽約及搬遷期限: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60日內。

九、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徵收決定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宿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宿城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十三、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次徵收與補償工作中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宿城區人民政府、宿城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監督舉報電話為:82960666、80909876。

附件:1.徵收範圍圖

2.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範圍圖

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乾隆菜场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附件 :

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徵收補償方案

為實施乾隆菜場周邊棚戶區改造(一期)房屋徵收項目範圍內房屋徵收,保證房屋徵收工作順利推進,切實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東至運河路,南至乾隆商貿城,西至乾隆商貿城、仁恆家園,北至棉麻公司北巷(詳見徵收範圍圖)。

二、徵收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收實施單位:宿城區房屋徵收辦公室 。

三、徵收補償依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江蘇省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蘇政發〔2011〕91號)、《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宿政規發〔2013〕7號)、《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細則》(宿政辦發〔2013〕131號)等規定。

四、簽約及搬遷期限

本項目簽約期限為: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60日內。

五、樣本房價格

住宅 6436元/㎡,沿運河路營業用房 17869元/㎡.(不包含裝飾裝潢、簽約獎勵、搬遷獎勵、搬遷補助、停業損失補助、臨時安置補助等)

六、徵收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依法依規對被徵收人進行合理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二)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和商業用房,按10元/㎡支付;生產用房,按20元/㎡支付,有重型機械設備或精密儀器需要搬遷的,搬遷補助費上浮20%;辦公用房,按6元/㎡支付,教學、醫療用房參照執行;倉儲用房,按12元/㎡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補助面積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三)停產停業補償: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評估總額5%的停產或停業補償。

(四)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10元/㎡.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齊。選擇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10元/㎡.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齊。過渡期超過六個月的,按宿政規發〔2013〕7號文件第39條相關規定執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於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的,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執行,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餘部分按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七、安置方案

住宅房屋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住改非房屋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進行產權調換。

(一)住宅房屋

1.產權調換房源及價格

提供政府統建的安置小區房源用於產權調換,執行政府定價,根據區位、樓層、朝向不同實行一房一價。

隆城丹郡,位於黃河北路金谷花園東側,安置房價格均價為5980元/㎡。

閱湖花園,位於雪楓公園西側,安置房價格均價為5520元/㎡。

具體房源信息以選房處公示為準。

2.有關說明:

⑴被徵收人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價格與其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實行差額結算。按照當前公佈的安置房面積結算差價,如公佈的安置房面積與交房時實測面積存在差異,最終按照實測面積結清差價。

⑵購買產權調換房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結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結算。

⑶選購產權調換房按照搬家交房的先後順序確定選房順序,先搬家交房的被徵收人優先選擇。根據需要市區正在實施的其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被徵收人,可同時、同步、同樣辦法選擇上述安置房源。

(二)營業用房

營業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產權調換。被徵收人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可向被徵收人提供營業用房調換房源供被徵收人選擇。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價值,由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並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

八、獎勵政策

1.提前簽約獎勵: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15日(含)以內訂立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7%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第16日(含)以後、第30日(含)以內訂立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4%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第31日(含)以後、第40日(含)以內訂立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2%的簽約獎勵;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後第41日(含)以後訂立協議的,不再給予簽約獎勵。

2.提前搬遷獎勵:被徵收人訂立協議並在前款規定的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後7日以內完成房屋移交搬遷的,給予18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搬遷獎勵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計算。計算面積時應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九、未登記建築的補償

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由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依法給予補償;對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剩餘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一律不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註明在批准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不予補償。

十、徵收最低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低於徵收最低補償標準的,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為10萬元/戶。如屬分戶、析產的,其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應當滿兩年以上。

十一、住房保障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關規定給予住房保障。

十二、徵收評估

(一)評估機構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徵收評估單位選定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

(二)評估時點。被徵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三)評估對象。徵收範圍內經現場勘察認定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房屋(含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裝飾裝潢)及其附屬物,不包括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四)評估結果。房地產估價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說明解釋,對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進行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估價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五)評估結果異議處理。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被徵收人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評估複核。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估價專家委員會應在10日內完成鑑定並出具鑑定結果,鑑定結果可以作為認定被徵收房屋價格的依據。

十三、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交房的,徵收部門須在協議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中扣除獎勵金額。

十四、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宿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

(一)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二)被徵收人須保持被徵收房屋完好,門窗、裝修、附著物等已補償的項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專業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結清水費、電費和燃氣等費用後,由專業部門負責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損失的,徵收部門在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本方案未盡事宜以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規、政策及文件規定為準。

本方案由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乾隆菜场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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