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

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

案情回顾

8月28日,“赤峰微生活”曝光了一名电动车驾驶人公然逆行霸占道路,拦截公交车的违法行为,多家微信公众号转载,网友留言评论。

为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回应舆论关注,赤峰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立即查清事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9月1日以《【视频曝光】赤峰现“霸道”男,闯灯、逆行逼停公交车!》为题在“畅通红山”上做出回应,予以曝光。

回顾:

办案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任某某家时,任某某已离开市区,与其电话联系,任某某称返回后立即到大队接受处理。

9月4日上午

任某某现身交警一大队

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

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

处罚结果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交警支队一大队对任某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250元,就其妨碍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移交红山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

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

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
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后续报道:赤峰“霸道”男被拘留5日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随着处罚结果的公开,整个案件落下了帷幕。在接受处罚时,任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并深表歉意。我们希望任某某能够通过此次深刻的教训警醒自己,在今后做到遵法守法。

红山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做到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文明乘车、文明行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违反交通法规为耻,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氛围,创建安全、畅通、有序的文明交通环境。

END

▍初审:宋小美、桃子、安琦儿、小桃桃

▍监审: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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