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報告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本次回購股份預案(調整後)已經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勁嘉股份”)於2018年8月17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八次會議及2018年9月3日召開的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公司於2018年2月11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5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預案》,《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預案》的具體內容於2018年2月12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按照相關規則編制了《回購股份報告書》,具體內容於2018年3月12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公司於2018年8月17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9月3日召開的 2018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事項,《關於調整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事項的公告》的具體內容於2018年8月18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為進一步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信心,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推動公司股票價值的合理迴歸,並結合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公司決定增加回購股份的金額及延長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回購股份資金總額由原來的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3億元,調整為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6億元;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由原來的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調整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原回購股份方案已經2018年3月5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實施期限為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回購價格上限保持實施201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後調整的回購價格上限不變,即9.30元/股。

根據《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相關規定公司擬定了調整後的回購股份報告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近年來,公司全面圍繞發展戰略,在不斷提升煙標主業綜合競爭力的同時,不斷推進精品包裝產品的發展及其智能化進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呈現良好的發展狀態,根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8]48210004號),2017年度,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294,529.35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6.06%;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57,441.12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0.65%;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54,739.98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4.56%;根據公司於2018年7月31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2018半年度業績快報》,2018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160,880.16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3.14%;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7,901.70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5.06%;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36,092.41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4.80%。

鑑於近期受外部市場因素影響,公司股價出現波動,公司認為目前公司股價不能正確反映公司價值,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同時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信心,公司擬用自有資金進行股份回購。公司旨在通過制定本股份回購計劃,推動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向公司長期內在價值的合理迴歸。回購的股份將予以註銷,從而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二、回購股份的金額以及資金來源

本次回購股份資金總額為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6億元。本次回購股份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

三、回購股份的價格

鑑於在回購股份期間公司實施了2017年度權益分派,公司已履行相關程序對回購股份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即回購A股股份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9.30元/股(含9.30元/股)。

若公司在後續回購股份期內實施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拆細、縮股及其他等除權除息事項,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做相應調整。

四、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佔總股本的比例

回購股份的種類: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A 股)

回購股份的數量:公司將根據回購方案實施期間股份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結合公司財務及經營狀況,在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6億元的資金總額內,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人民幣9.30元/股(含9.30元/股)的條件下進行回購。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6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上限9.3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為6,452萬股,約佔本公司總股本的4.32%。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準。

五、回購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購股份的方式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

六、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本次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原回購股份方案已經2018年3月5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實施期限為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如果觸及以下條件,則回購期限提前屆滿:

(1)如果在此期限內回購資金使用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即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

(2)如公司董事會決定終止本回購方案,則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決議終止本回購方案之日起提前屆滿。

公司將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權,在回購期限內根據市場情況擇機作出回購決策並予以實施。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購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3)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決議的有效期

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原回購股份方案已經2018年3月5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決議的有效期為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

為了配合本次回購公司股份,擬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回購公司股份過程中辦理回購各種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如下事宜:

(1)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回購期內擇機回購股份,包括回購的方式、時間、價格和數量等;

(2)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及股價表現等綜合決定繼續實施或者終止實施本回購方案;

(3)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回購股份實施完成後,辦理《公司章程》修改及註冊資本變更事宜;

(4)授權公司董事會依據有關規定(即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調整具體實施方案,辦理與股份回購有關的其他事宜;

(5)本授權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止。

九、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6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上限9.3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為6,452萬股,約佔本公司總股本的4.32%。若回購股份全部註銷,則預計回購股份註銷後的公司股權變動情況如下:

十、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重大發展影響的分析

根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8]48210004號),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為8,123,780,067.72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為6,448,893,066.86元。假設此次回購資金人民幣6億元全部使用完畢,按2017年12月31日的財務數據測算,回購資金約佔公司總資產的7.39%,約佔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9.30%。

本次股份回購資金為自有資金,根據公司目前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規劃,公司認為在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6億元的資金總額內回購股份,不會對公司經營、財務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回購後公司的股權分佈符合上市公司的條件,不會改變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做出調整回購股份事項決議前六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情況及說明

經公司內部自查,上述人員的買賣公司股份情況行為系根據公司股價在二級市場的表現而自行做出的判斷,不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行為。除上述情況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做出調整回購股份事項決議前六個月不存在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行為。

十二、獨立董事關於本次回購股份預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調整後的回購部份社會公眾股份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董事會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公司調整回購部份社會公眾股份事項有利於增強公司股票長期的投資價值,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股東回報,推動公司股票價值的合理迴歸。

公司調整回購部份社會公眾股份事項後,回購股份的資金來自公司的自有資金,回購價格公允合理,不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調整後的回購實施期限符合《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公司擬在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不高於人民幣6億元的資金總額內,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有利於公司市場形象的維護,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保護廣大股東利益,推進公司長遠發展。我們認為公司調整回購部份社會公眾股份事項合法、合規,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調整回購部份社會公眾股份事項,並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十三、債權人通知

本次回購股份相關的債權人通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對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的債務,公司將依法履行相關義務。《關於回購股份的債權人通知公告》於2018年9月4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十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廣東志潤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本次回購股份事項出具了《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其結論意見如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已就本次回購股份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購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購辦法》、《補充規定》、《回購指引》及《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十五、股份回購專戶的開立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了股份回購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本次回購期屆滿或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公司將依法撤銷回購專用賬戶。

特此公告。

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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