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402民初2978号

朱勇:

本院受理原告高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渭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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