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转让十年后要讨还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但不返还

王明和王胜是亲兄弟,哥哥王明早年因工作原因户籍落户外省,并在外省结婚生子。2007年2月,王明与弟弟王胜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兹有王胜现有住宅地(所有正附房)转让给王明,转让价格总价为18万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王明先用对王胜的借款债权相抵了11.5万元,后又支付了现金6.5万元,共计18万。该房屋一直由双方的老母亲居住着,直至2014年底母亲去世,王明对房屋进行了翻修入住。2015年,王胜夫妇要求讨回该宅基地住房,遭到了王明夫妇的反对。2017年3月,王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该宅基地住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王胜将自己的住宅转让给王明,并约定了转让价格。因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而王明户籍外省,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但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明已支付了房屋对价,并接收房屋进行翻修入住,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涉案房屋以不返还为宜。最终,常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胜要求王明返还宅基地房屋的诉讼请求。王胜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的转让具有特殊性。王明户籍在外省,虽然双方是亲兄弟,但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本案所涉宅基地房的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但在认定转让协议无效的基础上,还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如签订买卖时间较长的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签入手续等情形的,原则上不支持返还。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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