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無故被辭,言達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援助調解結案

言達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吳婉君律師在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對受援人章某進行法律援助,本勞動爭議案被寫入武昌法律援助案例彙編中。

主管無故被辭,言達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援助調解結案

主管無故被辭,言達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援助調解結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章某於2010年7月到武漢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某物業公司)處工作,某物業公司將章某派到上海工作站擔任主管一職。在任職期間,即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間,章某負責該項目的人員配置以及管理工作,由於物業項目工作項目比較繁瑣,需要的各類崗位人員比較雜,但某物業公司屬於國企性質,財務監管與用工比較嚴格,因此,某物業公司與上海某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安保與保潔人員委託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派遣。

同時某物業公司為保證財務統一,將上海工作站除委託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員以及其他的人員或臨時工的工資或勞務費一同轉給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由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扣除派遣費外的款項轉入由某物業公司指定的章某名義開立的銀行卡後,由章某將款項支付給其他人員或臨時工。

2016年10月12日,某物業公司改制變更了領導班子,並縮減編制,新的領導班子以莫須有的名義向章某查賬,並表示要章某說明由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轉給其銀行卡的款項用途及去處,並強制要求章某停止工作,另某物業公司於2016年11月16日向章某發送解除勞動關係函,糾紛因此發生。

【承辦過程及結果】

承辦律師接到該案及時與章某見面並瞭解案件情況,章某在申請法律援助前已經自行向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七項申請,承辦律師在瞭解情況並做了談話筆錄。同時,對章某提出的七項申請進行了分析,根據章某陳述事實,承辦律師提議部分變更申請事項,並認為某物業公司單方與章某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定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接受案件後,起草了變更申請書,並將庭審可能需要提出的證據材料製作了證據目錄,本案總共出庭三次,第一次開庭庭審中提交了變更申請,某物業公司要求答辯期,第二次開庭某物業公司律師觀點認為並未違法解除,由於章某無法說明66069.7元的用途,給某物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款項屬於法定解除。而承辦律師認為某物業公司所述的款項沒有任何依據,且某物業公司轉給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用於支付其他員工的報酬,所有的明細收據均由某物業公司留存,舉證責任在某物業公司,另外,章某銀行卡內無法說明的款項並非某物業公司轉入,而是由上海某勞動派遣公司轉入。

仲裁員比較贊同我們的觀點,要求某物業公司補充提供對應的的證據材料,庭審結束後某物業公司提出願意調解並給出了調解方案為直接補償章某15000元,承辦律師與章某協商後,章某擔心週期太長同意該方案,承辦律師表示為章某盡力爭取權益,向仲裁員反饋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20000元,同時增加了辦理失業保險和出具正規的辭退證明的調解方案,以便章某後期擇業。

最終在承辦律師的幾輪溝通中,以支付賠償金15000元並出具正規的辭退證明及辦理失業保險調解結案。

【辦案思考】

從該案辦理上來看,訴訟並非目的,僅僅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手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委託律師的職責。

除了當事人全面權益,還要均衡當事人短期權益和長遠權益,本案如果僅僅考慮眼前的物質,不考慮當事人未來的就業問題,無法解決當事人最終的生計問題;如果僅僅考慮賠償金額額度,如果訴訟週期太長,物質上再多對當事人來講都是負擔。

因此,我們律師在辦案中除了用專業解決問題,還需要均衡當事人的權益並給出對當事人最佳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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