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社科研究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了新规

4日,记者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该局印发了《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级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且预算不得调剂。

尚在执行的项目

可选择是否执行新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表示,结合广州市有关“修订市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制定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科研项目范围。其中该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

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核定

《暂行办法》明确将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支出。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根据《暂行办法》,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但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明确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记者】朱伟良

【校对】杨远云

【作者】 朱伟良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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