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干

1、無票(通俗解釋)的不幹

釋義:在設備上及相關場所的工作,正確填用工作票、操作票是保證的基本組織措施。無票作業容易造成安全責任不明確,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不完善,組織措施不落實等問題,進而造成管理失控發生事故。

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幹

2、工作任務、危險點不清楚的不幹

釋義: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操作),做到工作任務明確、作業危險點清楚,是保證作業安全的前提。工作任務、危險點不清楚,會造成不能正確履行安全職責、盲目作業、風險控制不足等問題.....

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幹

3、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的不幹

釋義:採取全面有效的危險點控制措施,是現場作業安全的根本保障,分析出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也是“兩票”、“三措”等中的關鍵內容,在工作前向全體作業人員告知,能有效防範可預見性的安全風險。運維人員應根據工作任務、設備狀況及電網運行方式,分析倒閘操作過程中的危險點並制定防控措施,操作過程中應再次確認落實到位。工作負責人在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後,組織作業人員統一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危險點及安全防範措施告知,全體作業人員簽字確認。全體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熟知各方面存在的危險因素,隨時檢查危險點控制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到位或完備性遭到破壞的,要立即停止作業,按規定補充完善後再恢復作業。

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幹

4、超出作業範圍未經審批的不幹

釋義:在作業範圍內工作,是保障人員、設備安全的基本要求。擅自擴大工作範圍、增加或變更工作任務,將使作業人員脫離原有安全措施保護範圍,極易引發人身觸電等安全事故。增加工作任務時,如不涉及停電範圍及安全措施的變化,現有條件可以保證作業安全,經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後,可以使用原工作票,但應在工作票上註明增加的工作項目,並告知作業人員。如果增加工作任務時涉及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時,應先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然後重新辦理新的工作票,履行簽發、許可手續後,方可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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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在保護範圍內的不幹

釋義: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接地能夠有效防範檢修設備或線路突然來電等情況。未在接地保護範圍內作業,如果檢修設備突然來電或臨近高壓帶電設備存在感應電,容易造成人身觸電事故。檢修設備停電後,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地保護範圍內工作。禁止作業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高壓回路上的工作,必須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後始能進行工作應徵得運維人員的許可(根據調控人員指令裝設的接地線,應徵得調控人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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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現場安全措施佈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幹

釋義: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是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之一。標示牌具有警示、提醒作用,不懸掛標示牌或懸掛錯誤存在誤拉合設備,誤登、誤碰帶電設備的風險。圍欄具有阻隔、截斷的作用,如未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至出入口的圍欄、未在帶電設備四周裝設全封閉圍欄或圍欄裝設錯誤,存在誤入帶電間隔,將帶電體視為停電設備的風險。安全工器具能夠有效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是保障現場作業安全的必備條件,使用前應認真檢查無缺陷,確認試驗合格並在試驗期內,拒絕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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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杆塔根部、基礎和拉線不牢固的不幹

釋義:近年來,公司系統多次發生因倒塔導致的人身傷亡事故,教訓極為深刻。確保杆塔穩定性,對於防範杆塔傾倒造成作業人員墜落傷亡事故十分關鍵。作業人員在攀登杆塔作業前,應檢查杆根、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鐵塔塔材是否缺少,(之家)螺栓是否齊全、匹配和緊固。鐵塔組立後,地腳螺栓應隨即加墊板並擰緊螺母及打毛絲扣。新立的杆塔應注意檢查杆塔基礎,若杆基未完全牢固,回填土或混凝土強度未達標準或未做好臨時拉線前,不能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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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處作業防墜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幹

釋義:高墜是高處作業最大的安全風險,防高處墜落措施能有效保證高處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高處作業均應先搭設腳手架、使用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或採取其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高處作業過程中,要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拴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地點過程中,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幹

9、有限空間內氣體含量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幹

釋義:有限空間進出口狹小,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聚集或含氧量不足,在未進行氣體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情況下冒然進入,可能造成作業人員中毒、有限空間燃爆事故。電纜井、電纜隧道、深度超過2m的基坑、溝(槽)內等工作環境比較複雜,同時又是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容易聚集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在上述空間內作業,為避免中毒及氧氣不足,應排除濁氣,經氣體檢測合格後方可工作。

電工作業現場十不幹

10、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不在現場的不幹

釋義:工作監護是安全組織措施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負責人是執行工作任務的組織指揮者和安全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作業過程中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監護。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變更專責監護人。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變更工作負責人,並告知全體作業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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