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配置的性價比之王,這款SUV真是6得沒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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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交通警察和急救中心的人到場以後,要積極配合調查。

2004年5月1日才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撞了白撞”,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就是說不論是誰違章,都由機動車賠償。

這一條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汽車駕駛人的強烈不滿。此規定雖然體現以人為本精神,偏向於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時也產生新的不公平,讓機動車駕駛人甚感委屈:我遵紀守法,行人違章發生車禍,怎能要我這個守法者承擔責任?雖然此款後面又加上一句:“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但是,如何減輕,減輕到何種程度,負多大責任,法規沒有明確。

如果駕駛人在事故中確實沒有責任,那麼根據保險條例,保險公司就不賠,一切負擔都由駕駛人承擔。這可能造成在客觀上不鼓勵遵章駕駛,變相鼓勵違章,因為只有違章導致事故才能負責,保險公司才能賠償。因此,現在竟然出現駕駛人主動要求承擔事故責任的怪現象。

事實上,北京等地正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太合理的條款進行聽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要補充修改那些不太合理的條款,那種不管是誰違章,板子都打在駕駛人身上的條款,估計很快就要得到修改。

目前一些地方也相繼出臺了對這一法規的補充和修改意見。

(1)有的地區規定,在事故發生後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沒有報案,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就由機動車負全部責任。

(2)江蘇省對事故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非機動車、行人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分別減輕80%~90%、60%~70%、40%~6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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