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公布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公佈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並對篡改偽造病歷、出具虛假鑑定結論和屍檢報告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其中明確,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醫務人員執業證書。

 發生醫療糾紛可申請人民調解

此前,醫療糾紛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其公正性屢遭質疑;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通,“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現象時有發生。

為此,《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包括雙方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如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記者注意到,與我國2002年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申請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新增渠道,首次被寫入法規。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需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條例》明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且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兼)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

偽造病歷直接責任人降級撤職

此外,《條例》對篡改偽造病歷、出具虛假鑑定結論和屍檢報告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但並未明確行政處分的具體內容。

此次《條例》中明確,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條例》還提出,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為了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條例》還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並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此外,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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