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律師費用=24%?最高院最新通知來了

關於利息的規定,本期不在一一講解利率之事,詳見《借款合法利息怎麼規定的?律師是怎麼建議的?》。本期《法律實務講座》龔俊峰律師為你講解如果約定月利率2%,年利率24%的利息,是否還能主張律師費用的問題?這也是廣大微友們常問到的問題,借條中約定了律師費的承擔,我勝訴了,律師費也有被告承擔嗎?鑑於目前各高院、中院、基層法院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理解問題,產生了自己的認知,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借款利息+律師費用=24%?最高院最新通知來了

那麼我們先看看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支持律師費的觀點認為本條中的其他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支持律師費用的觀點認為其他律師費用不應包括律師費用。其他費用是指逾期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費用。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看,上述條款中的“其他費用”應當是與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同類、同質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比如說實踐中借貸雙方經常約定的“罰息”,這些違約損害項目從分類上講都屬於可得利益損失而律師費則屬於實際發生的積極損失,不應包括在“其他費用”中。龔俊峰律師認為,根據完全賠償原則,律師費可以獨立於逾期利息而另行支持。(往期文章:做到這兩點不僅訴訟費由法院退給你,律師費也讓被告負擔。嘿嘿!)

借款利息+律師費用=24%?最高院最新通知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民事判決書肯定了一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後支持償還本金以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第二項中支持了由被告承擔律師服務費20萬元的訴訟請求。說明年利率24%時主張律師費用是合法的,應當得到支持。

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304民初1510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律師費用。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渝05民終6864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律師費的主張。

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其今日頭條發佈了一篇《民間借貸中,能否支持年利率24%以外的律師費?》一文,支持律師費的主張。

2017年1月2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支持了一審法院關於律師費的主張。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黔民終611號民事判決書

支持律師費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由審判長曾宏偉於2017年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終285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律師費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終299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律師費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28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律師費的主張。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伍昆認為,律師費包括在其他費用中,支持律師費。

以上龔俊峰律師從百度和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了一些判決,從基層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30條其他費用的理解,都存在不同認識,於是作出了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實質上是對法律的理解不同。龔俊峰律師認為,其他費用不應包括律師費用。對於已經作出的不支持律師費的主張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再審,已經再審的可以申請抗訴、未生效的可以上訴,糾正適用法律和對法律理解的錯誤。在司法實務中,對該條中“其他費用”的範圍存在較大爭議。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23頁]明確闡明,上述第三十條所述“其他費用”實質上仍屬於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案涉律師代理費為追討借款產生的費用,不屬於為獲取借款支付的成本,應當在年利率24%範圍外予以合理支持。從檢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大都支持了年利率24%,支持律師費的主張。

借款利息+律師費用=24%?最高院最新通知來了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中: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龔俊峰律師認為,從本條可以看出,律師費用並沒有被列入其他費用,由此可見,當年利率為24%時,也就是月利率即利息為二分的時候,主張律師費是應當予以支持的。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通知應該能夠統一認識,不應在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否則難以維護司法權威。已經生效的判決希望判錯的法官能夠自查自糾向本院反映啟動再審程序。還事實以公道,還法律以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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