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做好党纪处分后续工作

内蒙古:做好党纪处分后续工作

内蒙古:做好党纪处分后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2014年处分3人,2015年处分1人,未按期予以解除处分……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了解到,2013年至2017年间,全自治区有10名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因其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疏忽,虽符合条件但未按期解除处分和恢复党员权利。经过调研督导,10名未按期解除处分的党员干部已全部解除处分。

今年5月,由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牵头,案件审理室组成调研组,采取书面了解、实地走访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先后向12个盟市纪委监委、31个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发出受处分党员干部有关情况统计表,全面了解全自治区处分后续工作情况。与此同时,调研组还深入相关盟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召开座谈会和查阅资料的方式,重点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和工作情况。

调研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对党纪政务处分解除和党员干部权利恢复工作不及时,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受到撤职处分和被免职的党员干部长期不上班等问题。

对于调研发现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还要求全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按照相互协作、谁承办谁督办的原则,共同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负责, 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纠正。(付金泉 杨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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