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6月20日,甘肃庆阳一疑似患有抑郁症的妙龄女孩从百货大楼8层跳下,终结了其花样年华。从下午3点左右到晚上7点30分左右,将近5个小时,该女孩从一开始的徘徊犹豫到最后在一片围观者的叫嚣声中纵身跃下高楼。在这一段时间内围观者们“要跳赶紧跳”等的叫嚣呼喊,与这位女孩跳楼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究竟该如何判断?

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据网传当时情况的视频,多名围观者当时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从1点多跳到6点了,还没跳下来呢,熊熊,把驴都熊栽倒了”,“要跳赶紧跳,影响交通”等等。不可否认女孩两点多到达8层大楼外边缘时,是有轻生意念的,但是足足经过将近5个小时的心理挣扎才最终一跃而下,楼下围观者们的“怎么还不跳”等叫嚣喊叫声通常情况下肯定是会对女孩的心理状态产生干扰的,尤其是在女孩本就想自杀、心理承受能力极其脆弱的情况下。目前甘肃警方官方回应:已经拘留好几个现场起哄者了,警方目前还在继续摸排。

从刑法的角度上来讲,警方拘留当时的现场起哄者,并非是因为起哄者们的叫嚣直接或间接导致女孩从8层楼上一跃而下终结生命。而是针对这样一种现场围观他人自杀不劝阻反而“刺激”他人自杀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往轻了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往重了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则极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所谓看热闹还不嫌事儿大的,最后极有可能“热闹”看到自己头上。

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那么现场起哄者对女孩跳楼自杀的言语刺激与女孩最终跳楼自杀死亡之间到底构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

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这中间没有介入足以阻断结果与行为之间联系的中间环节;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在发生危害行为之后介入了中间环节,使得介入的中间环节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之前的危害行为则成为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即对结果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力比较小。

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具有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的必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则视情况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具有选择性的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某些现场起哄者诸如“怎么还不跳”、“要跳赶紧跳”等的言语刺激对女孩跳楼自杀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女孩选择跳楼自杀的主要原因行为并不是某些现场起哄者的言语刺激,而是在某些现场起哄者进行言语刺激之前女孩已产生自杀念头及自杀预备行为。所以某些现场起哄者的言语刺激与女孩跳楼自杀之间是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的。

那么有没有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呢?因为通常情况下,以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在一个人想要自杀的时候,现场起哄自杀者的言语刺激极有可能会加强意图自杀者的自杀想法。起哄自杀与女孩最终自杀身亡存在一定间接性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因为起哄自杀者的言语刺激行为并非先前危害行为,即使视作介入因素,也不足以切断女孩在起哄自杀者言语刺激之前就已经产生的自杀意识以及实施的预备自杀行为,只是极有可能产生了一种加强作用。

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而由于教唆自杀无法成立犯罪,即使起哄自杀者的言语刺激对女孩最终自杀身亡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但由于不可归责性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教唆自杀不成立犯罪呢?刑法上的教唆指的是没有犯意使之产生犯意,以及已有犯意但加重其犯意。自杀反映的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人自杀权,也没有设置人不自杀的义务。即在我国你没有死的权利,也没有生的义务,一切都是你自己说了算。但是法律不鼓励自杀。自杀作为一种伤害乃至终结自我生命体的一种行为,其本身不是一种犯罪,所以就更谈不上教唆自杀的犯罪了。

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自杀现象是在他人的言语刺激下,进一步加深了预备自杀者自杀的主观意识而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对在他人预备实行乃至实行自杀行为时,以言语或行为刺激他人自杀的,通过完善立法等给予相应的规制。最起码能产生一种社会效应,即意欲自杀者自杀与否,你可以不管不问不劝导,但至少不对其进行言语或行为刺激以加重其自杀念头,即不消极干涉别人的生命权。

上文论述该女孩跳楼自杀身亡与现场起哄自杀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虽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间接因果关系。

那么导致该女孩最终跳楼自杀的前行为,即“禽兽老师”吴某对该女孩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与该女孩最终跳楼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呢?

庆阳女孩跳楼,与“禽兽老师”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因果关系

首先,虽然女孩最终选择跳楼自杀从而身亡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但如果女孩跳楼自杀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吴某的猥亵行为造成的,而不参杂其他足以超过该影响的因素,则吴某的猥亵行为与女孩跳楼自杀身亡之间是不具有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的。因为没有足以超越女孩选择自杀的原因行为的介入因素,如起哄自杀者的言语刺激行为不足以超越女孩意欲自杀的意识。

其次,由于一般来说,加害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要看该加害行为是否足以对被害人自杀身亡的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当自杀是加害行为的当然结果时,是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为的,但这种情形极为不好界定也极为罕见。

具体到本事件,吴某利用女孩生病时进行的“亲嘴、抚摸、咬耳朵”等猥亵行为最终是否造成女孩产生抑郁症,以及女孩到底是因抑郁症而选择死亡,还是因吴某的猥亵行为而选择自杀身亡的,以及吴某的猥亵行为在一般社会公众认知下是否通常情况下会引起被害人自杀,在判断吴某的猥亵行为与女孩跳楼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