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逃执行,拉着儿子进监狱

2006年,吴某和一家脚手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濮阳某与陶某为这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因为这家公司未能归还钢管、扣件及给付租金,吴某于2010年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1月,高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脚手架公司返还吴某钢管,或者按照实际市场价折价赔偿。此外,脚手架公司给付吴某租金212万余元,承担违约金20万元,扣减掉已支付的8000元,尚余231万余元。还判令作为担保人的濮阳某和陶某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濮阳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2012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濮阳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判决内容,但濮阳某却拒不履行。

老赖逃执行,拉着儿子进监狱

2012年9月,吴某向高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个月过后,高淳法院向濮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4年1月,高淳法院对濮阳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期间再次向濮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然而,濮阳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让儿子帮助自己转移汽车、接收工程款,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中,濮阳某转移财产过程中,并非是直接转移给其儿子,而是经由“中间人”转手。

2017年7月,濮阳某与其儿子相继归案。经检方提起公诉,高淳法院认定濮阳某与濮阳某的儿子系共同犯罪,濮阳某系主犯。2018年7月3日,因濮阳某与濮阳某之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惩治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高淳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濮阳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濮阳某之子十个月有期徒刑。

老赖逃执行,拉着儿子进监狱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是这些人的亲属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做了如下定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老赖逃执行,拉着儿子进监狱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要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是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而没有执行的,则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或重伤法院执行人员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为人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从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可能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老赖逃执行,拉着儿子进监狱

根据最高法6月5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总结出10条裁判规则:

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属于单位犯罪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而是携款外逃,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5、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将处置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构成《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7、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被执行人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可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

9、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10、被执行人为单位,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单位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单位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单位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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