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期>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第487期>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第487期>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武鸣区纪委、监察委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益诉讼和职务犯罪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日常联络以及案件的共同督办、保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意见》细则,武鸣区检察院将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01

一是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在调查终结五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

如果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正处于受侵害状态,在不影响对相关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处置的前提下,可以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以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要将相关的检察建议书、起诉书、判决书抄送两委备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城区纪委、监察委进行调查处置。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对于不执行检察建议和不依法应诉、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实行监察。

02

二是建立日常联络工作机制。

除了日常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外,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就公益诉讼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辖区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受理、移送、处理及反馈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并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商讨解决。

03

三是建立共同督办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时,可视工作的需要,互相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受到邀请一方应当及时派员参加,予以协助和支持,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此外,《意见》强调要强化自身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配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情况,如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总结 ★

该《办法》的签订和出台,为武鸣区检察院扩展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诉讼监督来源渠道,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凝聚了检察监督的最大合力。

下一步工作中,武鸣区检察院将紧紧围绕《办法》的规定,加强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在履职中的联系和协作配合, 共同增强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履职尽责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武鸣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487期>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第487期>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与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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