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呼和浩特一10岁男童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2018年7月11日18时35分许,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沿玉泉区某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共厕所时,与徒步由北向南过道路的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儿童自行车造成的伤亡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某肇事时年仅1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判断力容易发生偏差,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相应的自制能力,一旦在路上遇上险情便会手足无措,极易因处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在骑车上路时家长要教育孩子注意安全。

案例点评

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岁。王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温馨提示:

一:家长应加强对身孩子的安全理念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

二:家长教育孩子学习骑行单车时,须亲自陪同,且在车流量较少的道路上进行,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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