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您身边的非法集资!
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种植养殖、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虚假项目,欺骗广大市民,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不少市民上当受骗,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重大伤害,既损害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施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量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当前,政府部门正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主动举报非法集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克拉玛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举报电话:
市金融办:
0990-6224620 6242886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0990-110
0990-6523141 6523142
乌尔禾区金融办:
0990-6961900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借种植、养植、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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