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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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师参与调解或代理了数起婚姻纠纷,发现至今仍有朋友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摆了酒、请了亲朋好友、收了大家祝贺的“人亲”礼钱,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都就是“夫妻”了。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一、婚姻关系效力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准

1、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只举行传统观念上的结婚仪式,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双方没有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责任等等。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二、同居关系处理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规定,当事人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请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一般来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所生育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与婚生子女处理是一致。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保护也是有明文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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