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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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師日常工作中,發現至今仍有很多朋友還有“只要是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這樣的誤區。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婚姻的締結以自願為基礎,那麼婚姻的解除也是以自願為基礎。只要有一方提出離婚,這個婚姻就沒有繼續保持下去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自由,也就是說公民是有離婚自由的。

一、婚姻是關係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夫妻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應負有高度責任感,我們社會的價值觀和立法的導向都是反對輕率離婚的。因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主權的同時,反對輕率離婚,對離婚自主權作了一定限制規定。

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的應到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同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財產、債務等事宜已有適當的安排和處理。

2、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原則上須得軍人同意。

4、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符合以下情形,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即便不符合上述條件被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之日起六個月後,一方再行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的,一般法院判決允許離婚就為常態了。也就是說此時無論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響不大了。

一方不同意,判決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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