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荡A股!罚没近18亿!

震荡A股!罚没近18亿!

近日,证监会对高勇控制利用2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及14个自然人账户,通过信托计划等方式放大资金杠杆,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对"精华制药"实施的操纵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罚8.97亿元的行政处罚。

高勇在买卖"精华制药"股票过程中,究竟采取了哪些手法,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一条,应受到怎样的处理或处罚?

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高勇账户组共计委托买入28,392,500股,成交23,714,872股"精华制药",除少量卖出外,至2月17日高勇账户组共计持有22,875,030股"精华制药"。5月25日至6月4日连续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委托买入"精华制药"。

证监会通过调查,发现高勇在上述购买股票期间存在以下事实:

1.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28.63%,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

2.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且均高于申报前一刻买一价;

3.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买入"精华制药"建仓,与其后的连续封涨停拉抬股价、集中反向卖出均是一个完整操纵行为的组成部分;

4.行为人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途径"加杠杆"实施操纵。

上述事实,用事例可以表述为:

1.申买量或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或成交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现在市场低迷,日成交量几百万股多的是,你如果一天买入这样的股票一百多万股,即构成违法;

2.不得以新的第一档申报价买入。某股票现时第一档买入价为10元,你以10.01元申报买入,即构成违法;

3.连续几天买入股票后,不得以高于成本价卖出,否则你前几天连续买入股票、随后集中反向卖出行为即构成一个完整操纵行为;

4.不得借钱买股票。你自已钱不多,借亲戚、朋友的闲钱用来炒股,即构成"加杠杆"操纵股票。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之一,高勇是否违反这种规定,相信读者自有定论。

从2015年1月12日初次买入至2月17日,高勇账户组共计持有22,875,030股"精华制药",占精华制药公司已发行股份26000万股的10.92%。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账户组将前期建仓股票集中卖出。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高勇持有精华制药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存在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公告、继续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在六个月限期内卖出该公司股票的违法事实,应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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