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抢红包”式的赌博QQ群,宿迁这四人被判刑!

近年来,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利用微信群和QQ群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近日,宿迁中院刑一庭审结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

建立“抢红包”式的赌博QQ群,宿迁这四人被判刑!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初至9月初期间,王某建立“抢红包”形式的赌博QQ群,并先后安排张某、徐某、袁某为其管理赌博群。

赌博群设立群规,王某等依靠“免死号”、“抢尾包”等方式获得抽头渔利,并设置相关的奖励、返包等激励措施吸引参赌人持续赌博。赌博群采取“人拉人”的方式共计吸引200余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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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

被告人王某通过建立QQ群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徐某、袁某为王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四被告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法院根据创建QQ群赌博持续的时间、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事实,以及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一年五个月到拘役刑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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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宿迁中院刑一庭经审理后认为,QQ群虽然是建立在社交平台基础上联通各个移动通讯终端的虚拟网络聊天群,但符合实体物理空间中对于赌场的定性,可认定为赌场。涉案QQ群是王某创建,并设置管理员,制定群规,群内严格按照群规进行运作,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王某安排原审被告人张某、袁某先后负责“抢尾包”、“挂免死号”,管理群里的秩序,安排徐某负责发放奖励。为了维持赌博活动持续进行,王某还自行或者安排管理员发包、清包。可见,王某对涉案QQ群具有支配和控制性,并有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利用QQ群开设赌场能克服时空差距,且活动便捷、操作简单、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资金划拨迅速、隐蔽性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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