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161028」特大製毒案 九名被告人獲一審有罪判決<第192期>

近日,由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蔡秋明、丘家泉、吳壽德、何瑞遠、邱橋水、邱馬金、吳林水、陳興發、吳明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蔡秋明、丘家泉、吳壽德、何瑞遠、邱橋水等五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十至二十萬不等的罰金;邱馬金、吳林水、陳興發、吳明泉等四名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三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公安部“20161028”特大制毒案 九名被告人获一审有罪判决<第192期>

經審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蔡秋明、丘家泉、吳壽德等人經商量決定共同出資生產麻黃鹼,並讓被告人邱橋水負責在南寧市選定生產地點、採購原料和設備等工作。之後蔡秋明等人僱請了被告人邱馬金、吳林水、陳興發、吳明泉等人到位於南寧市良慶區那馬鎮共和村委壇福坡六棍嶺的制麻生產點生產麻黃鹼。2017年1月2日,公安機關查獲本案,在六棍嶺的制麻生產點當場繳獲含麻黃鹼違禁品4200餘千克,含甲卡西酮違禁品1700餘千克,及製毒工具一批。

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秋明、丘家泉、吳壽德、何瑞遠、邱橋水、邱馬金、吳林水、陳興發、吳明泉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麻黃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法院根據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綜合考量,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

提示

檢察官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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