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轉:涉衆型金融犯罪指導性案例(一、二、三)

案例一 節目嘉賓推介股票?檢察官揭露“搶帽子”交易真相

「以案说法」转:涉众型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一、二、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案例是實踐中發生的鮮活生動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書。日前,針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持續高發的態勢,最高檢印發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回應社會關切。而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是其中之一,檢察官如何成功辦理這起案件?我們一起來看看辦案檢察官以案釋法,揭露真相。

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煒明在擔任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先後多次在其受邀擔任嘉賓的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播出前,使用實際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事先買入多支股票,並於當日或次日在上述電視節目中,對其先期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於節目首播後一至二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地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利益。

經查,其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朱煒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控與證明犯罪

➤犯罪嫌疑人與涉案賬戶是否存在實際控制關係?

➤公開推介是否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中的“公開薦股”?

➤行為能否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

針對這些問題,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兩次將案件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後,朱煒明承認其在節目中公開薦股前建議其父朱某買入涉案15支股票,並在節目播出後隨即賣出,以謀取利益。但對於指控其實際控制涉案賬戶買賣股票的事實予以否認。

針對其辯解,辦案人員將相關證據向朱煒明及其辯護人出示。證據表明,賬戶登錄、交易IP地址大量位於朱煒明所在的辦公地點,與朱煒明出行等電腦數據軌跡一致。涉案三個賬戶之間與朱煒明個人賬戶資金往來頻繁,初始資金有部分來自於朱煒明賬戶,轉出資金中有部分轉入朱煒明銀行賬戶後由其消費,證明涉案賬戶資金由朱煒明控制。

經過上述證據展示,朱煒明對自己實施“搶帽子”交易操縱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牟利的事實供認不諱。

案例指導意義

該案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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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顧佳

面對一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利用內幕信息或違反從業禁止規定參與證券犯罪,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亂象,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表示,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執業規範的關注和監督有待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刻不容緩。“我們對不正當股評干擾證券市場等問題,開展法治宣傳,結合調研提出建議,促進了證券市場股評行為規範開展。”

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金融監管要跟上金融發展的步伐,補齊監管短板,實現穿透式監管、全面性監管。”針對朱煒明案暴露的證券市場的不規範操作,顧佳建議加大監管力度。

“我們證券資本市場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也要加強。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斷,不能被人當做了‘韭菜’,多一份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顧佳說。

案例二 這是金融創新嗎?看檢察官如何撕下集資詐騙的“外衣”

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被告人周輝最終因犯集資詐騙罪獲刑十五年。這是近期最高檢印發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其中一起案件。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看看辦案檢察官怎麼說。

周輝集資詐騙案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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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佈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

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佈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這些資產絕大部分登記在周輝名下或供周輝個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並生效實施。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指控與證明犯罪

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周輝一直在償還集資款,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故意,其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進行了答辯。公訴人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吸收的資金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利用網絡平臺發佈虛假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手段,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是典型的利用網絡中介平臺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本案中,周輝採用編造虛假借款人、虛假投標項目等欺騙手段集資,所融資金未投入生產經營,大量集資款被其個人肆意揮霍,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對周輝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及本案屬於單位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案例指導意義

該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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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 趙寶琦

通過周輝案的辦理,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認為當前互聯網集資類案件多發,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

二是對互聯網金融創新和違法犯罪的甄別和監管還存在較大難度,如P2P平臺中,在其發展初期和壯大期,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技術支持,相關部門很難對真實資金使用人身份,資金用途進行調查核實和甄別、監管。

三是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者對自身極度自信,抱著“薅羊毛”、撈一把就跑的心理。

“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的多發。”趙寶琦建議,要實現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新型傳銷手段讓人眼花繚亂,檢察官教你一句話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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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針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持續高發的態勢,最高檢印發第十批指導性案例,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是其中之一。那麼,在現實生活中,老百姓如何識別、防範這些讓人眼花繚亂的新型傳銷手段呢?辦案檢察官說,“入會只需把錢交,一拉人頭就回報,拉人越多層級高”,符合這些特徵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是傳銷了!

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經生等人成立上海寶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金喬網商城網站”作為平臺,採取上線經銷商會員推薦並交納保證金髮展下線經銷商,保證金或購物消費額雙倍返利;在全國各地設區域代理,給予區域代理業績比例提成獎勵的方式發展會員。

被告人葉青松是金喬網浙江省區域總代理。至案發,金喬網註冊會員3萬餘人,其中註冊經銷商會員1.8萬餘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300餘家,涉案金額1.5億餘元。葉青松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收取浙江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0%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3000多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葉經生。葉青松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0多萬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指控與證明犯罪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葉經生辯解稱,寶喬公司系依法成立,沒有組織、領導傳銷的故意,金喬網模式是消費模式的創新。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金喬網的人財物及主要活動目的,在於引誘消費者繳納保證金、消費款,並從中非法牟利。其實質是藉助公司的合法形式,打著電子商務旗號進行網絡傳銷。

辯護人提出金喬網沒有入門費、沒有設層級、沒有拉人頭,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特徵。公訴人答辯稱,金喬網繳納保證金和消費款才能獲得推薦佣金和返利的資格,本質系入門費。上線會員可以通過發展下線人員獲取收益,並組成會員、股權會員、區域代理等層級,本質為設層級。以推薦的人數作為發放佣金的依據系直接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區域業績及返利資金主要取決於參加人數的多少,實質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提成獎勵及返利的依據,本質為拉人頭。金喬網缺乏實質的經營活動,不產生利潤,以後期收到的保證金、消費款支付前期的推薦佣金、返利,與所有的傳銷活動一樣,人員不可能無限增加,資金鍊必然斷裂。

法庭經審理,認定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案例指導意義

該案明確了對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髮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說

「以案说法」转:涉众型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一、二、三)

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檢察官 鄒利偉

現在的網絡傳銷犯罪花樣形式非常多,除了葉經生案這種網絡購物返利模式,還有虛擬幣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傳銷模式、點擊廣告返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針對這一系列新型的網絡經營模式,辦案人員如何做出上述行為是否涉及傳銷的準確判斷?

「以案说法」转:涉众型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一、二、三)

“我們把握的一條基本原則是,只要組織者、領導者以拉人頭、發展下線作為他的生存方式,組成金字塔式的層級關係斂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就是傳銷活動。”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檢察官鄒利偉表示。

在現實生活中,老百姓如何識別、防範這些讓人眼花繚亂的新型傳銷手段呢?鄒利偉表示,

一是要了解新型網絡傳銷的慣用詞。如果我們看到資本動作、消費返利、愛心互助、原始股、虛擬幣、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推薦獎、報單獎、對碰獎這些傳銷慣用詞,就要有所警覺。

二是判斷高額收益來源是否合理。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雙眼,要保持頭腦清楚,理性判斷。

三是遇到收入門費、拉下線就要高度警惕。傳銷實質上就是上線瓜分下線投入資金的圈錢遊戲,要想獲得傳銷資格就要繳納入門費,想要獲取收益就要拉人頭加入。

「以案说法」转:涉众型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一、二、三)

“‘入會只需把錢交,一拉人頭就回報,拉人越多層級高’,符合這些特徵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是傳銷了。”鄒利偉說。

(文字:於瀟 視頻:史兆琨 張穎科 丁樂年 編輯:羅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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