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張峯律師:離婚時一方隱匿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朱女士和老公2006年由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對夫妻共同財產做了分割。最近朱女士無意中發現,在她與老公離婚前,老公瞞著朱女士在某地買了一套住房。朱女士想知道:因我不知情,這套房子在我們離婚時沒有得以分割。請問我現在能否要到這套房子的一半?

「以案說法」張峰律師:離婚時一方隱匿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張峰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於朱女士的老公在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朱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可以要求其老公少分或不分隱藏的財產。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時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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